登记证书的补发与换发

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火灾、失窃等,《机动车登记证书》被毁坏或遗失了,车主就应当及时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证书,并交验车辆。

如果因为泡水或其他原因,造成《机动车登记证书》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时,车主也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及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并交出旧有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已注册的汽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汽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汽车所有人未向现汽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汽车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过户登记或转出登记时,提交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在办理过户或者转出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补换登记证时需要带上《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和车主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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