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自然目的性这个概念对我们成为可能的人类知性的特性

在上面的注解中我们曾看到属于我们认识能力——乃至属于我们认识的高级能力——的种种特性,我们是容易误把这些特性当作客观的述项转移到事物本身去的。但是这些特性是和观念有关系,在经验中不能有与之相应的对象被给予出来的,因而这些特性只能在经验的进行中用为制约性的原理的。自然目的这个概念无疑是和这样一个述项的可能性的来源处在同样的地位的——这种来源只能是在观念中的。但是可以归之于这种来源的结果,也就是产物本身,却在自然中被给予出来的,而自然的因果作用这个概念,即被看为是按照目的而起作用的自然因果作用这个概念,似乎是把自然目的这个观念改变为一条组织性的目的论原理了。在这里就有着这个观念和一切其他观念的差别之点。

但是这种差别是在于这个事实的,即所说的观念乃是理性的一条原理,不是为知性用的,而是为判断力用的,因而是一条原理单独是为抽象的知性对于经验的可能对象来应用的。而且这种应用所影响的范围只是在所作出的判断不能是确定性的而单纯是反思性的地方。结果就是,虽然有关的对象确是可以在经验中被给予出来的,但是不能乃至按照那个观念确定地被判定,更不必说完全适当地被判定,而只能成为反思的对象。

所以这种差别的关键是在于我们(人类的)知性在其反思自然的事物中对于我们判断力的关系。但是,如果是这样,那末在这里我们就必须还有在其基础上的另一个不同于人类知性的可能的知性这个观念了,(而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也有同样的含意,那就是,如果我们的直观是得要看作一种特别的直观,就是说,对它来说,对象只得列为出现的东西的,我们就不得不在思想中有直观的另一种可能的形式。)如果不是这样,那就不能说,若是我们得要设想到某些自然产物的产生的可能性,我们由于我们知性的特殊性质就不能不把它们认为是有意产生出来而且是作为目的产生出来的,然而这样地说,又并不含有任何要求说,事实上应该有一种特殊的原因,在其里面一个目的的表象是作为起决定作用的根据而起作用的,或者说,因而并不含有任何断定是关于一个不同于人类知性的知性之能力的。这就是说,上面关于自然产物所说的。并不否认一种超人类的知性能够在乃至自然的机械作用中,也就是在因果联系的机械作用中,并没有肯定地假定着一种知性作为原因的这种因果联系中,发现所说的,那样的自然产物可能性的来源。

因之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就是我们的知性对于判断力的关系这件事。事实上,我们必须检查这种关系,为的是要在我们知性的性质中去发现某一定的不必然性,以便把它作为我们自己知性的特性从其他各种可能的知性分别开来。

这种不必然性很自然是发现于判断力要以之从属于知性所提供的种种普遍之下的那种特殊的东西,因为特殊并不是为我们(人类)的知性的普通所确定的。虽然不同的东西可能在一种共同的特质上是一致的,但是这些东西能出现于我们知觉中的各种各样的形式是不必一定是这样或那样的。我们的知性乃是关于概念的能力。这就意味着它是一种推论的知性,对于它来说,要在对它在自然中被给予出来而能从属于它的概念的特殊,其中能有的性格与多样性一定必然是不必然的。可是,直观也是在知识中的一种因素,而直观的完全自发能力就会是不同于感性而且完全是不依靠感性的一种认识能力。因此,它就应该是在其最广义上的一种知性。这样,我们也就能够想象到一种直观性的知性——所谓想象,是指消极的思维说的,或者是指单纯不是推理的思维说的——这种直观性的知性不象我们用某概念的知性,是不从普遍到特殊的,从特殊到个别的。这种知性就不会经验到在自然产物中自然与知性的按照特殊的规律相一致协调有什么不必然性。但是,使得我们的知性感到这么困难来把自然的杂多成为知识的统一的,也正是这种不必然性。我们的知性的能做到这个工作,只是通过自然的特征和我们的概念能力的协调——这是一种极其不必然的协调。可是一种直观性的知性就毋须做这样的工作。所以我们的知性对于判断力所处的情况是特别的。因为在通过知性的认识里,其特殊不是为普遍所确定的。因之特殊就不能光从普遍得出来。然而在自然的杂多中,并且通过概念和规律的中介,特殊不得不与普遍相符合以求其能被包摄在普遍之下。但是在所说的情况下,这种符合必然是很不必然的,而且必须是在没有任何确定的原理来指导我们的判断力这种情况下的。

然而我们能够至少设想到自然事物和判断力的协调之可能性——我们表象这种协调为不必然的,因而只是通过一种指向这种协调的生出的那种目的才是可能的。但是,要这样做,我们就必须同时想象到一种不同于我们的知性的知性,而关于这种知性——而且不但如此,我们还不去把一种目的归之于它——我们可以把上述的自然律与我们判断力的协调表现为必然的,对于我们的知性来说,这种协调只是当目的被引入作为完成这个联系的中介时才是可以想象的。

其实这是我们知性的一种特性,那就是在它的认识中,例如一个产物的原因的认识中,知性是从分析性的普遍(Analytisch-Alloemeinen),即从概念,到特殊的,换句话来说,是从概念到所与的经验直观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它关于那特殊的杂多是不确定什么的。与此相反,知性必须等待经验直观的包攝在概念之下(假定对象是一个自然产物)来提供判断力以这种确定。可是我们现在就能形成一种知性的想法,这种知性既然不是推论的,象我们的知性那样,而是直观的,那就是从综合性的普遍(SynthetischAllgemeinen),或者说从整体作为整体的直观到特殊,那就是说,从整体到部分。为了使这个整体的明确形式成为可能的,并不在这样的一种知性里或者在其整体的表象里含蕴着各部分的综合之一种不必然性。但是那正是我们的知性所需要的。它必须从作为普遍想到的原理的各部分前进到要包撮在这些原理之下作为其后果的种种不同的可能形式。按我们知性的性质,我们只能把自然的实在整体看为是各部分的并流运动力的结果。那末我们如何可以避免把整体的可能性作为在符合于我们推论的知性之一种方式上依靠着其各部分来表现它呢?我们可否按照直观性的,即原型的(urbildlichen)知性的标准所规定的而把各部分在其形式上以及在其综合上表现为依靠其整体的呢?我们所说的知性的特性不能让我们这样做,叫整体包含着各部分的联系之可能性的根源。在推论类型的知识中这会是自相矛盾的。但是一个整体的表象可以包含着那整体的形式以及那个形式所包含的各部分的联系的形式之可能性的根源。这就是我们唯一的途径。但是,这样一来,整体便是一种结果(产物),其表象就被看为它的可能性的原因了。可是,其决定性的根据只是其结果的表象的这种原因的产物就称为一个目的。因之我们就得出结论说,只是从我们知性的特殊性格出来的结果,我们才想象到自然产物是按照一种不同于物质的自然规律的因果作用的因果作用才是可能的,那就是说,只按照目的以及最后的原因才是可能的。我们以同样的方法来解释这个事实,就是这条原理并不涉及这种东西本身,乃至作为现象(Ph a. .nomene)看,在其这样的产生方式上,是怎样成为可能的这个问题,而只涉及对我们知性来说,关于它们有其可能的那种评价。从而我们同时也看到何以在初极的自然科学中我们远远不以自然产物通过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这种解释为满足的。因为在这种的解释中我们所追求的只是适合于我们的判定能力,或者说我们的反思判断力的关于自然的生产,而不是为着确定性的判断力而适合于事物本身的。在这里也完全没有必要来证明象这样的一种原型的理智(intellectus archetypus)是有其可能的。只要说明以我们的推论知性(那是需要意象的,即需要模仿的理智(intellectus ectypus)的)和原型的理智相对比,而且注意到这种形式的能力之不必然性的性格,我们就被引到一个原型理智这个观念,而又注意到这个观念并不合有什么自相矛盾的东西,那就足够了。

可是,当我们考虑一种物质的整体而在其形式上看它为一种产物,由于其各部分以及这些部分的自行结合的力量与能力(包括着原有部分的配合作用所引入的任何外来物质作为其整体的部分的在内)而来的,我们这样想象到的就是那个整体的机械产生。但是这样看事物的整体产生,我们就不能从而得出一个整体作为目的的这个概念——不能得出一个整体,其原有的可能性是绝对要预先假定一个其部分的性质与作用是依靠整体的这种整体的观念的。然而这正是我们关于一个有机体所必须形成的表象。但是,如上面所说明,我们不能从这就断定一个有机体的机械产生是不可能的。因为那就会等于说:在杂多的连结中形成这样的统一的表象而不同时以这个统一的观念作为它的产生原因,那就是不以这个产生表象为有意的,对于任何知性来说都是不可能的,或者说,都是自相矛盾的。同时,如果我们有理由来把物质的存在者作为自在之物本身来看,我们事实上就应该得出这个结论来。因为这样一来,构成自然塑造可能性的基础的统一性就会只是空间的统一性。但是空间并不是事物产生的实在根据。它不过是事物的形式上的条件——虽然从空间中任何部分除非在其对于整体的关系上都不能确定的这个事实来说(因之整体的表象是在部分的可能性的基础上的),空间的统一性是有点和我们所追求的实在根据相似的。但是既然这样,至少还有可能把物质世界看为是一种单钝的出现的东西,而把不是出现的某东西,即自在之物,思想为它的基质。而这可能是有与之相应的智性的直观(虽然不是同于我们的直观的)为其基础的。象这样,就能替自然而且替我们自己作为其一部分的自然,找到一种超感性的实在根据,虽然在我们来说,这个根据是不可知的。所以,凡是在这个自然里面是必然的东西作为感官的对象的,我们都应该按照机械的规律进行判定。可是种种特殊规律以及从而产生的附属形式的相互一致与统一性(这些规律与形式对于机械的规律说来,我们必须认为是不必然的),都是在自然中作为理性的对象的,整体自然作为一个系统来看也是这样的,这一切我们也应该按照目的论的规律来考虑。所以我们是应该根据两种的原理来判定自然的。机械式的解释并不为目的论的解释所排斥,好象两者是互相矛盾似的。

而且这又使我们洞见我们从其他方面无疑可以容易猜测得到的,但是我们会有困难来确实断定或证明的东西。这说明纵然从机械地可以得出带有目的性的自然产物来这条原理是和目的论的原理相并立的,但是它并不使我们能够不需要这目的论的原理的。对于我们得要作为自然目的的东西,也就是作为有机的物的,我们可以应用已知的或向待发现的一切机械产生的规律,我们甚至可以指望在这种研究上能有很好的进展,但是关于这一类的产物的可能性,即关于通过目的的因果作用的可能性,我们却永远不能摆脱对一种完全不同的产生根据的呼吁的。对于任何在性质上相类似于我们的理性的一种有限理性来说,不管它在程度上是怎样高出于我们的,想要从单纯机械的原因来了解乃至一根草的产生,都是就人的理性说来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如果就一个象这样的对象的可能性来说,尽管只是为着在经验指导下的对它进行研究起见,判断力还是觉得不能完全缺少原因与结果的目的论的联系,并且如果一种含有对目的的关系而和作为出现东西的外界对象相称的根据是我们简直不能碰见的,因之我们就不得不在自然的超感性的基质里来找寻这种根据(虽然它是处在自然里面的),然而我们是和洞悉这种超感性的自然基质的可能性断绝关系的,那末,我们就绝对不可能从自然本身得到说明显示目的性的综合的任何解释。所以按照我们人类知识能力的性质就必须在作为世界原因的一个原始知性里来找寻这种目的性的最高根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