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一种客观目的性乃是为反思判断力所使用的一条理性的批判原理

但是说自然某些东西,乃至整个自然的产生,只是通过某一种原因的作用才有其可能的,这种原因在确定其自身来动作时是有意的,这是一回事。如果说,由于我的认识诸能力的特殊性质,我的能够判定那些东西与其产生的可能性,只是用设想有一个有意动作的原因这个方法,因而所设想的存在者,其生产作用是类于一种知性的因果作用的,这就是完全另一回事了。在前一种情况下,我所要作的乃是关于对象确定某东西,而我就不得不证明我所假定的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在后一种情况下,理性按照我的认识诸能力的特别性格和它们的幅度与限度所加上的不可少的条件,确定我的这些能力的用途,如是而已,而元其他。所以其第一条原理乃是为确定性的判断力未使用的一条客观原理。其第二条原理乃是一条主观原理,只是为反思判断力使用的,因而是理性所规定的反思例断力的一条准则。

其实,如果我们想要用继续不断的观察进行对自然的研究,即令只是对自然的有机产物的研究,我们也无法摈弃一种意图作为其基础这个概念的必然采用。因之在这个概念里面,我们就有了一条准则,是我们理性在经验上的使用所绝对必需的。但是一经自然的研究的这样一个指导为我们所采取而其适用又已证实,那就很明显,我们至少也得要在自然作为整体看上试用判断力的这条准则,因为自然的许多规律可能在这条准则的亮光下被发现的、而不是这样的话,由于我们深入去了解自然的机械作用受着种种的限制,这些规律就会一直不为我们所发现的。但是,关于这后一种的使用,虽然判断力的这条准则是有用的,然而却不是不可少的。因为自然作为整体看,不是作为有机的给予我们的——所谓有机这词在这里是在其上面所指定的最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另一方面,关于那些照它们实在那样,只能鉴定为有意形成的自然产物,而不能用别的方法未鉴定的,上述的那条反思判断力的准则,是在本质上必需的,不就是为着其他的椽故,而只是为要得到关于它们原有性格的一种经验上的知识。因为除非我们把有意产生这个观念和它联系着,认为它们是有机的东西这个观念本身就是不可能的。可是,如果一个东西的实际存在或者其形式这种可能性,乃是作为受到目的这个条件所制钓的而表现出米,那末和这个东西的概念不可分解地联系在一起,就有它按照自然规律的不必然性这个概念。因为这个缘故,我们看为只有作为目的才成为可能的那些自然东西,就构成宇宙的不必然性最重要的证明了。对于一般人的理解和对于哲学家来说,这些自然东西同样也是唯一的有效论证,说明宇宙对于一位世界以外的存在者的依赖而且是从之而来的,而且说明宇宙所从出的存在者,依上述的有目的的形式所说明,是有理性的。这样一来,这些自然东西就指出目的论必须仰赖神学来得到它的探讨的圆满答案。

但是,假定目的论达到完善的最高限度,它到底会证明什么呢?譬如说,它是证明所说的那样的一个有理智的存在者在实际上存在着的吗?并不是;它所证明的不过是这样而无其他,就是由于我们的诸认识能力的性质,因而在把经验和理性的最高原理相接触时,我们绝对不能关于这样一个世界的可能性形成任何一个概念,除非我们是想象到一个有意操作的最高原因。所以我们不能在客观上证实这个命题,说一个有理智的原始存在者是有的。与此相反,我们只能在判断力反思到自然中的种种目的时,为着我们判断力的使用而主观上这样做,因为这些自然中的目的,除了按照一个最高原因的有意因果作用这条原理之外,是不能按照任何其他原理来思维的。

倘若我们想要从目的论的种种根据来独断地建立其大前提,我们就会变为纠缠在一些不能解决的困难中去了。因为那时,这些推论又得要用这个论题来予以支持:所说的有机存在物除了由于一个有意操作的原因以外,都是无法在世界中成为可能的。但是我们是否要说,因为我们只有遵循目的这个观念,才能把我们的研究推进到这些东西的因果联系而认识到它们的符合于这种因果联系所揭示的规律,因之我们也有权来假定对每一个思维的和知觉的存在者来说,上面所说的都是作为一种必需的条件而同样有效,因而这个必需的条件是作为附属于对象而不是只附属于主体,即附属于我们自己的呢?因为这就是我们得要准备来采取的不可避免的立场。但是我们是不能始终维持这样的一个论点的。因为,严格地说来,我们不能观察到自然中的目的是有意的。我们只是把这种概念来强解事实,作为判断力在它反思自然产物时的一个指导而已。可见这些目的并不是对象所对我们给予的。如果我们认为这种概念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我们乃至不可能在验前保证它的适当性。所以,我们从上面的论题只能得出一个纯以主观条件为依据的一个命题,也就是使反思判断力适合于我们认识能力的条件,除此以外绝对不能得出什么。如果把这个命题用客观的名同而且作为独断上有效的未表达出来,它就会是这样的:有一个上帝,但是,在我们人说来,可容许有的只是这个受限制的公式:我们不能设想到,或者说使我们能够理解,我们必须引用乃至作为我们关于许多自然东西的内部可能性的知识的基础的那个目的性,除非是把它,而且一般说来,把世界作为一个有理智的原因的产物,简言之,作为一位上帝的产物。

这个命题是建立在我们判断力的不可缺少的、必需的准则之上的,那末,假定它从任何人类的观点来看,而且从我们不管怎样使用我们的思辩或实践的理性这点来看,都是完全令人满意的,我还要知道,就算是我们对更高级的存在看来说,也不能证明它的有效性,我们是受到什么捐失——那就是税,我们按纯粹的客观根据也不能证实它,(不幸的是,这样来证实它是我们完全做不到的),那末我们是受到什么损失呢?我的意思就是,十分确定,我们只靠自然的机械作用原理是永远不能关于有机物与其内部的可能性得到足够的知识的,更不必说得到它们的解释了。其实事情是这么确实的,因之我们可以大胆地断言,对人来说,乃至怀着这样做的思想或者这样作指望,都是荒谬的,就是以为会有一天另一位牛顿出来能叫我们了解甚至一根草不是由于有意的安排而从自然规律的作用而发生长成的。我们必须绝对否认人类能有这样的洞见的。但是,我们是否因之就认为毋须依靠目的这个观念而完全足以说明有机体的起源的可能性之来源,在我们能够深入到其根据以详细规定人所熟悉的普遍规律的原理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永远不能把它隐藏在乃至自然的秘密中发现出来呢?如果这样着想,在我们方面,又会是一种冒昧的判断了。因为我们关于这点,我们是指望如何来得到任何的知识呢?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问题是以纯粹理性的判断为转移的,可能的事情就完全没有了。所以在我们正当称为自然目的之背后,是否有任何有意行动的一个存在者作为世界的原因,因而也就作为世界的削造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就不能推出任何客观的判断来,不管判断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了。可是只有这点是确实的,就是,虽然如此,如果我们是应该根据我们自己固有的本性所容许的来形成我们的判断,也就是从属于我们理性的种种条件和限制来形成我们的判断,我们就完全不能够把这样的自然目的之可能性归之于任何其他的来源,而只能以之归之于一位有理智的存在者。只有这才是和我们反思判断力的准则一致,因而是和一种主观的、可是根深蒂固地安置在人类里面的根据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