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独断地来处理自然的技巧这个概念,原是由于不能说明自然的目的

即令是把一个概念从属于一个经验的条件的,可是如果我们是把它看作包含在所说的对象的另一个概念之内的,我们仍然是独断地来处理它的,由于这个概念是构成理性的一个原理的,而且是按照着这个原理未确定它的。但是,如果我们只在于它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关系上,因而也就是在它对于我们思维它的种种主观的条件的关系上来看待它,而并不企图关于它的对象作出任何决定,那末我们就只是在批判上来处理这个概念。所以概念的仙断处理觎是对确定性判断力的有权威的处理,而批判的处理只是对于反思判断力才足有权威的一种处理。

那末,一个事物作为自然目的这个概念乃是一个概念,它把自然包撮在一种因果作用之下,而这只能借助于理性才能着想的,因而这种包攝是为着使我们按照这条原理来判定在经验中关于这个对象所给予出来的是什么。但是为了对于确定性的判断力独断地来使用这种概念,我们首先就得要能确信它的客观实在性,因为不然的话,我们就不能把任何自然的东西包攝于其下。可是,一个东西作为一个自然目的这个概念,一定是在经验上受着条件限制的一个概念,那就是说,只有在经验中给予出来的某些条件之下才成为可能的一种慨念。然而它又不是从这些条件抽象出来的,而与此相反,乃是在估计这个对象之中只是按照理性的原理才有其可能的,既然是这样的一条原理,我们就不能洞悉它的客观实在性,那就是说,我们不能看到与之适应的对象是可能的。我们不能独断地奠定它;而且我们并不知道它是否一个钝然超辑牵强附会的东西,一个客观上空洞的想法( eonoJeptusratiocinatuqk),或者是一个合理的概念,对知识提供其基础而为理性所证实的(colICeptusratiocinatus)。因此,不能为了确定性的判断力来独断地处理它。换句话说,不但是不可能未决定作为自然目的看的自然东西,为它们的产生,是否需要完全特别一种的因果作用,也就是一种有意的因果作用,而且这个问题本身也就是完全不应该提出来的。因为一个自然目的这个概念,以其客观实在性来说,是理性完全不能证明的,意思是说,它并不是确定性的判断力的组织性的东西,而只是对反思判断力的制约性的东西。

从下面的考虑就可以明白它确是不能证明的。它既然是一个自然产物的概念,它就是合有必然性的。可是它在作为一个目的看的同一个东西里面,又含有在这个对象的形式里面的关于自然的纯然规律的伴随着而来的一种不必然性。因此,它如果想要逃避自相矛盾,就要除了包含着这东西在自然中的可能性的基础之外,还包含着这个自然本身的可能性的基础,以及它涉及到的某一个不是在经验上能识知的自然的东西之可能性的基础,也就是要涉及到某超感性的东西,所以就涉及到我们完全不能识知的东西了。不然的话,在判定它的可能性时,我们就毋须在一种不同于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作用的那种因果作用的亮光下来估计它了。因之一个作为自然目的的东西,其概念如果是从理性来看,对于确定性的判断力说来,是超经验的(原德文uberschwenglich,一般作“过度”讲),虽然对于反思判断力来说,它关于经验的对象可能是内在的(immanent)。因此,不能为着确定性的判断力而替它取得客观实在性。所以我们就能理解,何以一向针划看来对自然目的或者对自然整体的概念进行独断处理的一切体系,其前后一贯性与统一性是通过最后目的而得到的,都不能用它们的客观肯定或客观否定来决定什么。因为如果事物是包撮于一个只是还成问题的概念之下的,那末隶属于这种概念的综合述项——例如在所考虑的这个情况下,我们所认为是为着那个东西的产生的这个自然目的乃是有意的抑或是无意的——必然关于对象产生同样是成问题的判断,不管所产生的判断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由于我们并不知道我们所判定的东西是有抑或是无。通过目的的因果作用的概念,也就是艺术的目的的概念确是有其客观实在性的,正如按照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作用的概念有其客观实在性一样。但是一种遵循目的的规则的自然因果作用这个概念,尤其是截然不能在经验中对我们给予出来的这样一个存在者的概念——即被看作自然的原始来源的这个存在者的概念——固然毫无疑问是可以为人所思想而没有自相矛盾的,可是用来作出独断的确定性的论断;是没有好处的。因为既然它是不能从经验抽取出来,而且又是对于经验的可能性不必要的,那末就无从给它的客观实在性以任何保证了。但是,即令能够保证这点,我又怎能把那确定为神的作为的产物,列入自然东西之数?因为使我们需要诉之于不同于自然的一种原因的,正是由于自然的不能按照其原有的规律产生这样的东西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