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是自然目的的东西就是有机体

在一个东西是自然的产物,然而作为这样看时又只作为一个自然目的才被认为是可能的这种地方,从它象在上节所陈述的性格来看,它对于自己一定是处在交相为因果的关系上的。可是这是有些不准确、不确定的一种说法,将要从一个明确的概念推究其起源的。

就因果的联系只通过知性来想这点说来,它乃是构成一个系列,即一个总是前进的原因结果的系列的联系。作为结果而预先假定有其他东西作为其原因的东西,其本身不能反过来又是这些东西的原因。这种因果联系称为有效因的因果联系(nexus effec-tivus)。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也能够想到一种按照一个理性的概念的因果联系,即目的的因果联系,这种联系,如果作为一个系列来看,除包含有一个前进的从属之外,还包含有一个后溯的从属的。这就会是一个联系,在其里面,现在称为结果的东西,还是配称为在上面说成为结果的东西的原因的,如果我们是把系列在后溯上来看的话。在实践的事情的领域内,即在艺术的领域内,我们很容易找到这类联系的例子,例如房屋的确是作为房租而收入的银钱的原因,但是反过来说,这种可能收入的表象又是房屋建造的原因。这种的因果性联系就称为有目的的联系(nexus finalis),或者前者可以更适当地称为实在原因的联系,而后者则称为理想原因的联系,因为有了名词的这种用法,就会马上理解到不能有多于这两种的因果作用。

然而作为一个自然目的来考虑的一个事物,其首先需要的乃是它的各部分,关于它们的存在与形式,都只能由于它们对于其全体的关系才成为可能的。因为这个事物本身乃是一个目的,因而就是包含在一个概念或观念之下的,而这个概念或观念必然是在验前就确定一切要包含在这个事物里面的东西的。但是就一个事物只是这样被思维到的可能性来说,它只是艺术的作品。换句话说,它是一个有理智的原因的产物,不同于这事物的质料,或者说它的各部分的,而且是一个原因的产物,而这个原因在其把各部分弄在一起而结合起来的过程中,是为其全体的观念所确定,而这个全体又是那个观念所使之成为可能的,所以就不是外部的自然所确定的。

但是,如果一个事物是自然的目的而在这种性格上依然是在其本身而且在其内部的可能性里含有对于目的的关系,也就是说,其成为可能的只是作为自然的目的而并不依靠外部有理性的动因的,那末就包含有这个第二种需要的条件,就是,这个事物的各部分相互为其形式的因果而自行结合成为一个全体的统一。因为只有在这种方式上,全体的观念才司能反过来,或者说交互地,又是一切各部分的形式与结合,可是不作为一个原因而这样做——因为那就会使它成为一种艺术的作品了——而是作为认识的基础,而包含在所与的质料的一切杂多的形式与结合的系统统一性,其为鉴定者所能认识到的基础就是在于此的。

所以,如果一个物体,在其自身以及在其内部的可能性上,是要被鉴定为一个自然的目的,我们所需要的就是:其各部分一起交互着彼此产生,不只在于形式上来说而且还在于结合上来说,这样也就由于它们自己的因果作用而产生一个全体出来,并且反过来,这个全体的概念,在一个具有按照概念而且适合于这样一个产物的因果作用的存在者里面,又能按照一个原理成为这个全体的原因,其结果就是,有效原因的联系也同样可以鉴定为目的原因所发生的作用了。

在象这种的一个自然产物里,我们是把每一部分都认为是由于一切其余的部分的作用而有其存在的,而且又是为了其他各部分以及为了其全部而存在的,也就是作为一个工具,或者说作为一种机件而存在的。但是这还是不够的——因为它可能是一个艺术的工具,而这样它的可能性不过是一般地与一个目的有关而已,与此相反,这个部分必须是产生其他部分的一个机官——所以每一部分都是交互产生其他部分的。没有艺术的工具是符合于这种说明的,而只有那个自然的工具是符合的,从这自然的资力我们能得到每一个工具的质料——乃至得到艺术工具的质料。只有在这些条件下而且按照这些规定,一个产物才能是一个有组织的并且是自组织的物,而作为这样的物,才称为一个自然目的。

在一个表里面,一个部分是其他部分的运动因而发生的工具,但是一个輪并不是产生其他机件的有效因。一部分诚然是为了另一部分而存在,但是它并不由于那其他部分的作用而有其存在。也是为着这种理由,表和它的形式的产生因不是包含在这种质料的本性里的,而是处在这表以外而在一个能按照全体的观念而行动的存在者里面的,并且这个全体乃是这个存在者的因果作用使之有其可能的。因之这表里的一个输并不利用或组织别的材料来产生其他一个输,一个表更不这样来产生其他的表;所以一个表并不自行弥补它所损失的部分,如果有些部分是原来构造所没有的,它也不由其他部分的补助来补足这个缺欠;而且可以说它并不修理它自己偶然碰见的失调。但是这些都是我们有正当理由期待于有机自然的东西。所以一个有机体不是一个单纯的机器。因为一个机器只是有动力,而一个有机体是具有其本来的形威力量的,而且是能以之给与没有这种力的质抖的——以之给与它所组织的质料。所以这是一种自传播的形成力量,不能只以运动的能力来说明,就是说不能以机械作用来说明的。

当我们把这种能力说成是艺术的类似物时,我们关于自然与其在有机产物中的能力所应说的还没说到一半,因为这里在我们心的面前的乃是一个艺术家——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从外面来进行工作的。但是和这完全相反的是自然,它组织自己、而且是在它的每一种类的有机产物里这样做——虽然一般地说,它诚然是照着一单个模型的,但是在特殊形况下,还是有适当的偏倚,计划着来保证自卫的。如果我们称这种不可思议的性质为生命的类似物,可能是更接近于正确的描述。但是这样一来,我们要就是以和物质的本质相矛盾的性质给与物质作为单纯的物质(那就是物活论——Hylozoismus);要就是把物质和一种异类的原理联合起来而与之有共通的关系的(那就是一个灵魂了)。但是,如果这样一个产物要作为一个自然的产物,那末我们就必须采取两种办法之一而把灵魂带进来。要就是我们必须预先假定有机物质是这样的一个灵魂的工具,而这并不使有机物质丝毫更易理解;要就是我们使灵魂成为这种结构的设计者,而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使这种产物退出有形自然的范围,所以严格说来,自然的确机体和我们所知道的任何因果作用是毫无类似之处的。①自然的美可以正当地称为艺术的类似物,因为以它归之于对象,乃是关于对这些对象的外部直观之反思的,因而只是由于它们的表面形式的,但是只能是自然目的的事物才具有的固有自然完善,因而就称为有机体的,无论和任何我们所知的物理的或者说自然的能力相类比而仍然是不可想象、不同理解的,乃至任何和人类艺术的完全适合的类比这种提议也不是例外,因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自己也是自然的一部分。

所以作为原来就是一个自然目的的事物这个概念不是知性的一个组织性概念,也不是理性的一个组织性概念,但是它仍然是可以为反思的判断力所使用,作为一个制约性概念来指导我们拿我们自己按照一般的目的这种因果作用作一种很间接的类比,来进行这一类对象的研究,而且作为对它们最高来源的反思根据,但是关于这后一点,我们不能用它未增进我们关于自然或者关于那些对象的这种原始来源的知识,而与此相反,必须只限于恰恰理性的同样实践能力,是我们在它的类比上考虑所说的目的性的原因的。

所以有机体乃是自然中唯一的东西,在其各自的存在上,和其他东西的任何关系分开时,除非作为自然的目的,是不能想象为可能的。那末就是这些有机体首先替那是自然的目的,而不是一个实践的目的的这个目的的概念提供客观的实在性,象这样,有机体就替自然科学提供一种目的论的基础,换句话说,提供按照着来鉴定自然科学的种种对象的方式之一种特别原理,而这种原理在其他方面是相对没有正当理由以之导人自然科学中去的,因为我们是完全不能够在验前看出这样一种因果作用的可能性的。

①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上述的直接自然目的的一种类比来使人更明白其一种结合,可是这种结合往往是在观念上而不是在事实上碰见的。例如近来曾企图作出一个伟大民族的改变为一个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有机体这词是常常而且很适当地用来指其法定权力,乃至指其整个国家的。因为在这种的全体里面,当然没有一个成员应该是一种单纯的手段,而应该同时又是一个目的的,而既然他对于那整体有其贡献,所以他的地位和职务都又应该为那全体的观念予以确定的。——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