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作为道德性的象征

表示我们的概念的实在性,永远要求着直观。如果是经验的诸概念,那些直观就叫做事例。如果是纯粹的悟性诸概念,这些直观就被命名为图式。如果人们更要求着理性诸概念,即诸观念的客观的实在性,并且是为了表示出它们的理论的认识,那么人们就是要求着不可能的东西,因没有任何直观能适合这些观念。

一切的表现(Hypotypose,Subjeotio sub adspeetum)作为感性化是在二种场合:或是图式的,悟性所把握的概念有着和它相照应的先验的直观。

或是象征的,那是一个概念,只是理性能思索它而无任何感性的直观和它相应,而理性把一个这样的直观放在它的根基上,用这个直观,判断力的手续只类似它在图式化的场合所观察到的,这就是说,用这手续它(判断力)只和这手续的规则,不是和直观,亦只是和反省上的形式而不是和内容相一致。

近代的逻辑家所采用的关于“象征”这个字的运用是意义倒置着的,是不正当的,如果人们把它和直觉的表象对立着;因象征的只是直觉的一种。

后者(直觉的)能够分类为图式的和为象征的表象样式。两者都是 Hypotyposen,这就是表现(exhibifiones):不单是表征(Charaoterismen)这表征是通过偕伴着的感性的符号对概念的标示,这是完全不含有着属于客体的直观的东西,而只是按照想象力联想规律,即在主观的意图里对于再现的手段服务着;这类的东西或是言语或是可见的符号(代数的以至于是拟容的)作为概念的单纯表现①。

人安放在先验概念的基础上的一切的直观,所以或是图式,或是象征,前者直接地,后者间接地包含着概念的诸表现。前者用证明的,后者用类比的方式(对此人们也运用经验里的直观),在这里面判断力做着双层的工作,第一把概念运用到一个感性直观的对象,然后第二,把反省的单纯的法则运用到那对于完全另一对象的直观,第一种的关于这对象的概念是象征。所以一个君主制国家是通过一有灵魂的躯体来统治的,假使它是按照着内庄的人民的法律;它是通过一单纯的机器(像一个手挽的磨),假使只由于一绝对的意志统治着。在两个场合都只是象征地被表象着。因在一个专制的国家和一个手挽磨之间固然没有什么类似性,但在那对于二者和它们的因果性的反省的法则之间却存在着这炎似性。这个过程至今还很少被人解明,虽然它是值得做深入的研究的。但我们在这里不能停滞在这问题上。我们的语言是充满着这一类按照着一个类比的间接的表现,通过这个,那表现不是对于概念的本来的图式,而仅包含着为了反省的一个象征。所以名词像根据(支柱,基础)依系(从上面被保持着的),从这里像流出(代替着引申)实体(像陆克所表达的:偶属性的保持者)和无数其它的非图式性的,而是象征性的对概念的表现和表出,不凭借一直接的直观的媒介,而仅是按照一种和下列的事的类比,即是将对于一对象的直观的反省翻译成完全另一种概念,对于这概念大概永不能有一个直观直接地和它相应。如果人们把一个单纯的表象形式已经可以称作知识,(假使它不是一个原理,从事于对对象自身是什么作理论的规定,而是在实践里规定着:对于我们对象的观念和它合目的的运用将成为什么,这却是被允许的)。那么一切我们关于上帝的知识就只是象征的;而谁把那些属性,悟性,意志等——这些东西只在世界中存在者身上证实它着的客观现实性——认为是图式的,就陷进拟人主义,并且,如果他把一切直觉的排去,就陷入合理主义的有神论,在这个立场上任何方面不能有所认识,也不能在实践的意味里。

现在我说:美是道德的象征;并且也只有回顾这一层(这对每个人是自然的,也要求着每个人作为义务),美使人愉快并提出人人同意的要求,在这场合人的心情同时自觉到一定程度的醇化和昂扬,超越着单纯对于感官印象的愉快感受,别的价值也按照着它的判断力的一类似的规准被评价着。这就是前节所揭示的指向超感性的鉴赏趣味,我们的高级的认识诸机能为此目的协合着,并且没有这一点,在它的性质和鉴赏所提出的要求之间就生长出纯然的矛盾了。在这个机能里判断力看不到,怎样在经验的判定的场合服从着一种经验诸规律的他律性:它在一个这样纯粹的愉快·201·的诸对象的关系里赋予自己以规律,类似理性在欲求机能的关系里那样做的。并且见到自己由于这种主体内的内在可能性,也由于一个以此和它相协合一致的大自然的外在可能性,和那在主体内部以及外面的某物相关涉——这某物不是自然,也不是自由,却仍是和自由的根柢,即那超感性的,相结合着。在这里面,理论的机能和实践的在共同的和不可识知的方式里结合成为统一体。我们愿意举出这种类比里的几点来,我们同时并不忽略它们的相异之点。

(1)美直接使人愉快(但只是在反味着的直观里,不像道德在概念里)。

它使人愉快而没有任何利益兴趣(道德的善固然必然和一兴趣相联结着,但不是这样一个先行于对愉快的判断的,而是通过这个才生起的)。

想象力(即我们的机能的感性)的自由将在美的评定中被表象为和悟性的规律性相一致(在道德判断里,意志的自由被思考为意志和自身的协碉,按照着普遍的理性诸规律)。

美的评定的主观的原理被表象为普遍的,这就是对每个人有效,但不能通过任何概念来认识。(道德的客观原理也被说明为普遍的,这就是对于一切主体,同时也对于这同一主体的一切行动,在这场合通过一普通的概念。)因此道德判断不但是能有规定的构成性的诸原理,而且只是通过把现准建基于这些原理和它们的普通性上面才有可能。

在普通悟性的场合,对于这个类比的回顾,也是通常的事。我们称呼自然的或艺术的美的事物常常用些名称,这些名称好像是把道德的评判放在根基上的。我们称建筑物或树木为壮大豪华,或田野为欢笑愉快,甚至色彩为清洁,谦逊,温柔,因它们所引起的感觉和道德判断所引起的心情状况有类似之处。鉴赏使感性刺激渡转到习惯性的道德兴趣成为可能而不需要一过分强大的跳跃,设想着想象力在它的自由活动里对于悟性是作为合目的性地具有规定的可能性,并且甚至于教导人在感性的对象上没有任何感性的刺激也能获得自由的愉快满足。

①认识里的直觉的东西必须和推理的对立着。前者是或为图式的通过说明,或为象征的作为按照一个类比的表象。——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