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赏原理是判断力一般的主观的原理

鉴赏判断在下列一点上和逻辑区分着;逻辑判断把一个表象包摄到对象的概念之下,鉴赏判断却绝不这样,因为,若是这样,那个必然性的普遍的赞同将能由于论证来强迫执行了。但是它(指鉴赏判断)只在一点上和逻辑判断相似,即它也表示着普通性和必然性,却不是依照着对象的诸概念,因此仅是一种主观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构成一个判断里的内容是诸概念,(即隶属于认识对象的),而鉴赏判断是不能由诸概念来规定的,所以它只是筑基于一个判断一般的主观的形式的条件。一切判断的主观的条件是从事判断的机能本身,或判断力。这判断力在运用一个对象所由给予我们的表象里,要求着二种表象力的协洽。即想象力的(为了直观和直观里多样性的组合)和悟性的(为了作为这个组合的统一性的表象)。现在因为这里没有对象的概念作为这判断依据,那么,它只能建立于想象力自身在一个表象那里,通过它,一对象被给予着,包摄到那悟性一般从直观达到概念的条件之下。由于想象在这里没有概念而型式化着,因而在这里建立着它的自由;于是鉴赏判断必须基础于一个感觉,在这感觉里想象力在它的自由里和悟性在它的规律性里相互激荡着。这就是基于一种情绪,这情绪使那对象按照着表象的合目的性——由于这表象,一个对象被给予着——对于诸认识机能在它们的自由活动里所给予的鼓动来评定。鉴赏判断作为主观的判断力具含一种包摄原则,但却不是诸直观攝于概念之下,而是诸直观的机能或(想象力的)表述攝在概念的机能(即悟性)之下,并且是在前者(按即直观的机能)在它的自由里对于后者(按即概念的机能)在它的规律性里相协调的范围内。

现在为了通过一个鉴赏判断的演绎来找出这合法根据,只有把这类判断的形式的诸特征——即只在它们身上考察其逻辑形式用来做我们的导引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