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然界里的对象的审美判断的演绎不应指向着我们在它里面所称为崇高的东西,而应该只是相向着那美的

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

一个审美判断对于每个主体关于普遍有效性的要求作为一个基于任何一先验原理的上面的判断,需要一个演绎(这就是审定它的要求的权利),这个演绎必须加入对于它的解说里面去,如果这是涉及对于一个客体的形式方面的愉快或不快。对于自然界的美的鉴赏判断也是这样。因为那合目的性究竟是在客体和它的形体里面有它的根据的,虽然这合目的性不标示这客体按照着概念(成为认识判断)对于别的对象的关系,而仅是涉及对它的形式的把握,当这形式在我们心意里表示着既适合着概念机能,也适合着对于它的表现(这就是和对它的把握是一事)的机能的时候。所以人们对于自然界里的美也可以提出一些问题,问问它的诸形式的合目的性的根源是什么?例如,人们怎样解释大自然为什么这样豪奢地处处散布着美,甚至于在大海洋的底层,人眼很少达到的地方等等。(美只是对于人的眼睛才是合目的性呀!)就是那自然界里的崇高美——当我们对他下一个审美判断时,这判断不和作为客观合目的性的完美性的概念混合着的——在这场合里它将会成为一个目的论的判断了——这自然界里崇高美可能看作没有形式,不成形体,却仍然被看作一个纯洁的愉快的对象,而且表示着那对我们给予的表象具主观合目的性。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这一类的审美判断,除掉解说了我们在它里面所思想的东西以外,能不能再对于它的普遍有效性的权利要求一个基于一(主观的)先验原理之上的演绎。

对于这一层我们的回答是:自然界里的崇高美只是非本质地的这样被称呼着,实际上只能把它归属于思想样式,或更妥当些,把它归于人类天性里的思想样式的根基里去。自觉到这一点,那么,对于一个无形式的和不合目的性的对象的把握仅仅是提供了动机,使这对象只是在这个方式里用做主观合目的性的,不是作为一在自身如此的对象,而只是依照它的形式来评定的。(gleichsamspeoies finalis aooepta,non data这就是只当作合目的性来受用,而不是事实)因此我们对自然界崇高美的解说同时也就是对它的演绎了。因为,如果我们分解它们(指解说)里面的判断力里的反省,那么,我就见到在它们里面一个认识诸机能的合目的性的关系。这关系必须作为(意志的)目的诸能力先验的基础,并且因此自身是先验的:这样它就立刻包含着这演绎,这就是解明了一个这一类的判断对于普遍必然有效性的要求是合法的。

我们现在来寻找鉴赏判断的演绎,这就是对于自然界事物的美的判断的演绎,我们这样就对全部审美判断力的全面任务给予一个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