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力作为一个先验地立法着的机能

判断力一般是把特殊包涵在普遍之下来思维的机能。如果那普遍的(法则、原理、规律)给定了,那么把特殊的归纳在它的下面的判断力就是规定着的(即使它作为超验的判断力而规定着那些先验条件使得只有一致于这些条件时才能归纳到普遍下面)。但是,假使给定的只是特殊的并要为了它而去寻找那普遍的,那么这判断力就是反省着的了。

规定着的判断力在悟性所提供的普遍的超验的规律之下只是归纳着;那规律对于它已经先验地预示了,它无需为自己去思维一个规律从而把自然界的特殊归纳到普遍之下。——但是自然界有那么多的形式,亦即有那么多的关于普遍的超验的自然概念的变形,它们是不被上述的纯粹先验悟性给定的规律所规定的,因为这些规律只涉及一个自然物(作为感官的一个对象)的一般可能性,因此,对于前者也必须有规律。这些规律,作为经验的规律,按照我们悟性的见地是偶然性的,但是它们既然应该称做规律(如同自然概念所要求的一样)那就仍然必须把它看作一个多样统一的必然的原理,尽管它是我们所不知的。——反省着的判断力的任务是从自然中的特殊上升到普通,所以需要一个原理,这原理不能从经验中借来,因为它正应当建立一个一切经验原理在高一级的虽然它是经验的诸原理之下的统一,并且由此建立系统中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的可能性。所以,这样一个超验原理,只能是反省着的判断力自己给自己作为规律的东西,它不能从别处取来(因为否则它将是规定着的判断力了)。它也不能对自然提供规律:因为对于自然规律的反省是以自然为依归的,而自然不是以那些我们据之以求自然概念——一个从自然角度看来完全是偶然性的概念——的条件为依归的。

现在,这个原理只能是:因为普遍的诸自然规律在我们悟性中有它们的基础,悟性把这些规律提供给自然(虽然只是按照它的作为自然的普遍概念),而那些特殊的经验规律就其未被那些普遍规律所规定的部分看来,必须看作是这样一个统一体,好似有一个悟性(纵然不是我们的这个悟性),为了使我们的认识机能构成一个——按照特殊的自然规律——可能的经验体系而把这统一体赋予了我们。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真正假定有这样一个悟性(因为这只是反省着的判断力,它使观念作为原理是为了从事反省而不是为了从事规定);但是,这个机能通过这一举动只是给自己而不是给自然一个规律。

一个关于对象的概念在它同时包含着这个对象的现实性的基础时唤做目的,而一个物体和诸物的只是按照目的而可能的品质相一致时,唤做该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所以判断力的原理,在涉及一般经验规律下的自然界诸物的形式时,唤做在自然界的多样性中的自然界的合目的性。这就是说,自然通过这个概念如此这般地表述出来,好象悟性包含着自然诸经验规律的多样统一的基础。

所以,自然的合目的性是一个特殊的先验概念,它只在反省着的判断力里有它的根源。因为人们不能把任何东西附加在自然的成品上当作自然在它们中的目的,人们只能运用这个概念在涉及自然诸现象的联系时按照经验诸规律来对它反省。进一步说,这个概念和实践的合目的性(在人类的艺术甚至道德中)完全不同,虽然它无疑地是依据类比被思维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