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 世纪中期其他领域的改革

在19世纪前期英国改革的指导原则是自由放任,国家对改革尤其是宪政改革以外的社会改革很少干预。至60年代情况有了变化,国家开始在改革中担任较为重要的角色,英国在许多领域进行了改革。这一系列改革可以1868年格拉斯顿就任首相为开端或契机。

1868年—1874年格拉斯顿任首相,在此之前帕麦斯顿组织了两届内阁。

帕麦斯顿沿袭了过去的保守传统,很少变革。他被认为是对外狂妄自大,对内无重要建树的政治家。而当时担任财政大臣的格拉斯顿却在政治上雄心勃勃,很有才干。帕麦斯顿了解他,在晚年对别人说:“等我死后,假如格拉斯顿接替我的职位,你们将看到一些奇怪的事情。”事情果然不出他所料, 1865年帕麦斯顿去世后英国的改革进程加快。格拉斯顿内阁一反英国政府懒散闲适的作风,实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内容涉及文官、陆军、教育、工会和司法等方面,初步奠定了英国现代国家的基础。

改革的矛头首先指向腐败的文官制度。19世纪英国文官的数目在不断增加,而工作效率却不高,一些庸碌无能之辈靠私人和家族权势的恩庇占据着文官要职。1853年任财政大臣的格拉斯顿令斯塔福德·诺斯科特和查尔斯·屈勒维廉调查文官制度。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通过公开竞争考试选任文官。1855年枢密院颁布命令,任命三人文官委员会,负责“测验被推荐到王国政府文官低级职位上的年轻人的资格条件”,考试后经用人部门试用再正式任命。1870年格拉斯顿内阁在1855年文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发布了第二个有关文官改革的枢密院命令,规定通过公开竞争考试录用文官,但外交部和内政部官员除外。将考试分为两类,分别录取决策的高级文官和处理日常事务的低级文官。官员的提升依政绩而定。通过文官改革基本改变了凭个人好恶和私人恩庇选仕的旧制度。英国拥有了一支具备专业技能有效率的官吏队伍,同时又促进了教育制度和其他制度的改革。高级文官一般都受过大学教育,低级文官也都接受过初等和中等教育,文官数目不断增加,英国逐渐形成了一个官僚体系。

这时军队也亟待改革。在陆军内部盛行捐官制度,富有的贵族可以出钱购买军官职务,这阻碍了有才干军人的提升。残忍的鞭刑在军队中非常普遍。

正规军服役长达12年。有6个不同的机构管理正规军,互相扯皮。在克里米亚战争中已暴露出英国军队的弱点,后来普法战争中法国战败,给了英国更大的震动。作为文官改革在军队的延伸,1870年陆军大臣卡德韦尔力主实行陆军改革。规定严禁出售军阶的做法,作为补偿给购买军阶的人赔偿。禁止在军队中滥施鞭刑体罚。缩短服役期为6年。全国被统一划分为69个区。每区有一个由两营组成的团,一个营驻在国内,另一个则驻在海外。合并各种军事力量,由陆军大臣和总司令指挥,但总司令必须服从陆军大臣。陆军改革与文官改革性质相似,是政府致力于官吏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之举。在以后的两年中,卡德韦尔重组了陆军,建立了按军功提升的制度,军队的战斗力得以提高。

1873年又进行了司法改革,简化和改造司法制度。原来的司法制度混乱且复杂,有两套法律制度:普通法和衡平法。这次改革规定将两套法律同时使用,如有抵触,以衡平法为准。还规定将彼此分离的8个法院——女王御座法院、民事诉讼法院、税收法院、大法官法院、海事高级法院、遗嘱检验法院、离婚及婚姻案件法院和伦敦破产法院——统一合并为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高等法院行使初审权,“上诉法院有上诉审判权,初审服从上诉判决”,以此简化司法程序。

另外,在1870年格拉斯顿内阁还制定了“初等教育法”。以前英国有不少学校,但没有统一的教育制度,学校大多控制在不同教派的教会手中,没有国家直接管理的学校。教育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英国工业面临外国工业的竞争。英国将丧失保持了近50年的在世界上的工业和技术优势。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教育体制。普法战争和美国内战的结果都表明,有文化的士兵战斗力也较强。教育的优劣成为国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复杂的经济活动需要有文化的劳动力。另外还有强有力的压力集团“全国教育同盟”

的积极活动,这是非国教徒的压力集团,要求实行强制免费的世俗教育。

1870年2月,枢密院教育委员会副主席威廉·福斯特提出的初等教育法案获议会通过。这一立法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规定将英格兰和威尔士划分为若干学区,整个伦敦为一个学区。每个学区应保证本区现有的小学应有 “适合于居住在该区所有儿童的充足设施”。如果设施不足,就应在这些学区建立学校委员会,以补其不足。学校委员会根据学区大小由5—15人组成,有权征收教育税,兴办本地的公立小学。法案要求父母督促5—12岁的儿童上学,穷人子女可免交学费。在实际执行中,小学都降低了收费,学费最高不超过每周9便士,一般情况下大都是每周2、3便士。对原有的教会小学仍然保留,由国家根据其教学效果给予经济资助。政府派人考核学校教学情况,考核内容为阅读(reading)、写作(writing)和算术(arithmetic),简称“三R”。这种考核比以前只用抽象的“道德氛围”、“思想状况”和“总体成效”来考核要准确得多。

福斯特在其议案中对这一改革的目的表达得很清楚:“全世界的文明社会正聚集起来,每个国家都凭实力竞争。如果我们想在世界民族和国家之林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必须通过增加个人的知识力量来弥补人数的不足。”初等教育改革为英国儿童提供了更多受教育的机会,有助于增强英国在与外国经济竞争中的实力。

19世纪中期工会组织摆脱了资产阶级控制,发展成为一支巨大的社会力量。1848年以后宪章派的影响迅速消退,在以后的几十年中工会组织取而代之。这些工会组织大多限于吸收熟练工人为会员,要交纳10%的工资作会费。

最大的工会是机械工人联合会,成员超过万人。1861年第一份工会周刊《蜂房》出版,4年以后已发行8000份。但这时工会的地位仍是不确定的。1867年—起盗用工会基金的案件提交法院审判,女王御座法院的法官竟判决工会基金不受“合作社法”的保护,工会因阻碍商业是非法组织。势力强大的工会竟然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1867年熟练工人获得选举权,其地位有了提高,促使政府考虑工会的权利。1871年议会通过“工会法”,确认工会基金与合作社的补助金基金一样受法律保护,任何工会的活动只要限制在它的职业范围内都不应被视为非法,但工会无权在罢工时设置纠察线。1875年保守党的狄斯雷利政府当政时,议会通过“阴谋与财产保护法”,修改了法律中有关条款,规定工人为罢工设置纠察线为合法行为,不得以阴谋罪起诉。这很受工会欢迎,因为不设置纠察线根本就无法罢工,反映了政府对工会的和缓态度。同年通过“雇主与工人法”,取代“主仆法”,规定工人如违反契约不应再被监禁而只能课以罚金。

这时英国政府较多地注意到社会改革。1874年保守党领袖狄斯雷利任首相,他比其前任更注重公共卫生和住房问题。早在1872年的一次演说中他就说到“改善人民的条件”是保守党的“一个伟大目标”。狄斯雷利的这届内阁比19世纪的任何一届内阁通过了更多的社会改革立法。

1875年议会通过“公共卫生法”,这是以前同类法案的集大成者,内容较为完善。该法案宣称要使“本国所有城镇都适于过文明的社会生活”。具体内容包括供水排水、街道房屋管理、清理垃圾、食品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殡葬以及市场、照明和有污染行业的管理。三年后又通过新的“公共卫生法”,规定由市政当局收买私人的供水公司。1871年成立的地方政府部也逐渐成为公共卫生事业的主管部门,以前的济贫委员会、枢密院的卫生部门以及内政部的地方政府部门所管理的事务统归地方政府部管辖。地方政府的权力很大,如济贫、卫生、清理贫民窟、规划公园、供水排水、煤气供应都在它的监督管辖范围以内。

影响卫生的一个很大的原因是住房问题。过于拥挤以及无卫生条件的住房是不卫生环境的主要根源。工人曾试图成立住房协会提出自助计划来改善住房,但效果不大。慈善家们也曾自发地做过努力,1844年建立了“改善工人阶级条件协会”,一些富翁捐款建造楼房,但房屋少,租金高,对住房问题解决用处不大。以自助自愿方式解决住房问题难以行得通,政府开始注意解决这一问题。1875年议会通过“工匠住宅法”,授权各城市市议会负责规划被认为不卫生的区域,强迫住户购房并有权从公共工程贷款委员会获得低息贷款。

这一时期的改革较为注重社会和经济事务,国家注重行使其管理职能。

英国的政治结构没有改变,但国家官僚机构的活动增多,各项改革法令如潮水般涌来。英国在各方面向一个现代国家过渡。

究其根源,政府积极改革是为了消除革命的威胁。正如狄斯雷利1872年在一次演说中所说:托利党首要的任务“是维持国家的制度,审视发生的事以及当代有关问题的特点。我认为托利党作为一个全国性政党有各种事要做以促进党的发展……托利党的另一个目标,其重要性一点不亚于维护帝国或确保我们的制度。这就是所处条件的提高”。这些改革是在维护国家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由统治者作出的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