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19 世纪30 至50 年代英国的思想和文化

19世纪30至50年代英国工业革命的完成引起了阶级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相应的反响。在英国出现了一批为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辩护的自由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们的思想作品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成熟。工业革命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动和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强化同时也产生了各种流派的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持批判态度的思想文化。30至50年代是英国思想文化领域极其活跃的时期。

在工业革命后期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暴露和早期工人运动发展的背景下,英国在20到30年代出现了一批空想社会主义者。他们在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阐述初步的社会主义思想的活动中,利用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的经济理论。他们从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中吸取了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观点,认为利润是劳动创造的一部分价值,推断出资本家的利润来自对劳动者产品的无偿占有,得出了反对资本主义的理论结论。他们中有汤普逊、霍奇斯金、勃雷、格雷等人。

威廉·汤普逊(1775—1833)出生于爱尔兰考克市。他最初受到功利主义者边沁和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等人的思想影响,后来与边沁和欧文在思想上分手,并与他们展开了辩论。他看到阶级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作为一个阶级去反对穷人。1824年他发表了主要著作《财富分配原则的探讨》, 1827年又发表《劳动的报酬》一书。在这些著作中他研究了劳动者在财产分配中的地位。他关心劳动者的利益,认为保护劳动者是平等的同义语。他认为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劳动者应当有拥有所有自己劳动产品的权利。他根据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分析说:资本“纯粹是由劳动加上物质资料创造出来的”,资本决不是物质资料的创造物,“死的物质资料不能创造任何东西。”

他努力探求劳动者贫困的原因,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制度,它牺牲广大生产者的利益而使少数人致富,使贫苦的人陷于绝望的贫困中?”他指出,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是产生这些社会问题的根源。托马斯·霍奇斯金(1827—1869)是劳动价值论的积极宣传者。他到过欧洲许多国家,注意这些国家的社会问题。回国后他目睹了格拉斯哥、爱丁堡和利物浦等地劳动人民的悲惨状况,同边沁展开了辩论。他著有《为劳动辩护,驳斥资本的权利》、《财产的自然权利和人为权利的比较》和讲演集 《通俗政治经济学》。他在1823年参与创办伦敦技工学院,并创办《技工杂志》。霍奇斯金从批判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出发,提出对早期工人运动很有吸引力的劳动价值论。他认为,工人是价值的唯一生产者,但是,资本家为了攫取利润,压低工人的工资。这是工人贫困的主要原因。他指出,政府不过是经济统治的一种工具。立法者是那些不劳动而又无法以什一税的方式掠夺自然财富之辈。土地所有者通过地产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教会通过什一税,而资本家则通过侵占劳动成果致富。霍奇斯金虽然指出资本家剥削劳动者,但他反对工人群众进行革命斗争,认为夺取政权是有害的和多余的。

约翰·勃雷(1809—1895)是工人出身的欧文主义者。他的主要著作是 《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他指出整个社会只有两个阶级,劳动者与不劳动者,全部利益是从生产者那里来的。“资本家和业主们对于工人一星期的劳动只付出了资本家从工人身上在一星期中可获得的财富的一部分。”

“资本不是自生自存的,所以现在在大不列颠的大量积累,都不是资本家劳动所生产出来的。生产者只要努力,那末他们的锁链将会永远挣断。”勃雷曾积极参加了里兹的宪章运动,并在1841年出版了《乌托邦人的海外游记》,对工人阶级的斗争倾注了满腔热情和希望。

由于一些后李嘉图学派的思想家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借助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抨击资本主义制度,古典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对资产阶级来说已成了一种颇具危险性的学说。所以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主流开始抛弃古典政治经济学,在英国出现了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

纳索·威廉·西尼耳(1790—1864)是通过“修改”和“补充”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来为资本主义辩护的庸俗经济学家。西尼耳原为律师,从 1825年起任牛津大学教授,1830年离开牛津,参加政府各种委员会的活动, 1847年重新回到牛津大学任教授。主要著作有《政治经济学大纲》、《人口论二讲》、《政治经济学结论》、《论工厂法对棉纱制造业影响的书信》等。

西尼尔反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为资本主义辩护的“节欲论”。西尼尔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工人和资本家的共同“牺牲”

所创造的,“劳动”是工人放弃自己的安乐和休息所作的牺牲,而资本则是资本家的“牺牲”。因此,商品的价值也就应当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工资的定义是劳动的报酬”,“利润的定义是节制的报酬”。西尼尔对资本家的“节欲”加以颂扬,要求以巨额利润来对资本家这种“自我节制”

给予慷慨的报酬。他反对当时正在开展的争取“工厂法”和十小时工作制运动,提出“最后一小时论”。他说,工厂主的利润是工人工作时间中最后一小时创造出来的。如果把工作日从11.5小时缩短到10小时,那末工厂主的利润就会消失,工厂就会倒闭,工人也就会失业。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哲学家。

他接受了孔德的实证主义的影响,他的政治经济学具有折衷主义的特征。他目睹了40年代英国尖锐的阶级斗争,不能不承认工人阶级在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悲惨处境。但他主张用立法支持对财富的分散,这样做就可以使私有财产的原则不会必然地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罪恶相联系。他劝导工人阶级不要轻举妄动,要有理性。在利润问题上,约翰·密尔接受了西尼尔的“节欲论”,把利润看成是资本家节欲的报酬。他歪曲李嘉图关于有效用的商品交换价值来源的分析,认为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工资,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剥削性质。在政治观念方面,密尔宣传人性和资产阶级自由,认为充分的个性发展才是个人幸福的根本,并且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宣传自由放任主义。在国家观念方面,密尔认为最理想的政体是代议制政体,主张把英国的国家权力交给议会行使。

詹姆斯·密尔(1773—1836)是边沁的弟子,著有《教育篇》、《政府篇》,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政府的目的是为大多数人谋幸福。詹姆斯·密尔的长子约翰·密尔写下了《代议制政府》、《论自由》、《功利主义》等著作。他宣传资产阶级人性论和自由主义,在要求国家考虑人们的利益和幸福的同时,也要求人们承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接受国家的统治权和控制权。

它成为资产阶级国家加强干涉作用的理论基础。

在法学方面,约翰·奥斯丁(1790—1859)是著名的资产阶级法理学家。

他从1826年起担任伦敦大学教授,主讲法理学,创立分析法学派,著有《法理学范围》、《法理学讲义》。奥斯丁认为所有法律和规则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人类需要法,是因为法对人类有用。他反对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力说,认为一切权利都是主权者赋予的,是法律造成的。认为国家主权应有一个确定的人物代表,当权者的权力有绝对性、至高无上性和不可分割性。他认为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法。他的法律分析的主张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