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机构的建设和国家干涉职能的加强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直到19世纪30年代,英国的国家机构很不健全,近代形式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没有很好地完成机构设置,因此国家不能很好地管理国内外事务,也不能很好地体现资产阶级的利益。这种状况是工业化完成以前经济和政治生活发展缓慢的一种反映。随着工业革命完成和近代资本主义关系最后确立,以及社会阶级矛盾的激化,改造国家制度中旧的痕迹使之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任务越发迫切地提到日程上来。19世纪中期,英国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加紧了建设工作。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1833年以前,英国的地方行政机构由大约15,500个教区、5000名左右经王室任命的治安法官和200个王室特许的选区构成。从1688年政变到19世纪30年代中期,英国的地方行政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每个教区独立地负责管理贫民救济、维修公路以及维持乡村治安等工作。地方治安法官在完全独立于中央当局的情况下行使职权,王室和中央政府很少过问地方行政事务。整个18世纪和19世纪初地方自治权很大,无政府倾向非常严重。19世纪初,英国许多地方仍存在着市镇自治团体。这种组织通常为代表地方利益的人和寡头所控制,对地方事务持不负责任的态度。1833年6月,下院改革委员会报告说,“目前存在的市镇团体已不适应现存的社会状态。”于是,同年7月,辉格党内阁建立一个委员会以调查英格兰和威尔士现存的城市自治团体的情况,约翰·布莱克斯通为该委员会主席,约瑟夫·帕克斯为书记。

该委员会经过广泛的调查,于1835年4月提出一份卷帙浩繁的报告。根据这一报告,辉格党政府颁布了1835年市镇法,对地方政府实行改革,宣布取消 200余个古老的市镇自治团体,改设179个市镇选区。在这些选区中,所有的纳税人都拥有选举权,城镇由选举产生的市政委员会进行管理,市长和市参议员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取消治安法官,设立由监督委员会控制的警察,由他们负责维持秩序,用以对付城市工人的反抗。市政委员会不得再利用其财产和权力为少数人谋利,他们必须把收入纳入选区基金中,并把所有的剩余基金用于居民。1835年市镇法使伦敦以外的城市选区实行了自治,对于各市镇寡头集团是一个打击,由此开始了地方政府的改革。1835年市镇改革的实质是保证了倾向于辉格党的城市新兴中等阶级对大多数城镇的控制,同时强化了资产阶级国家机构对地方行政的干涉和控制,并用警察制来防范劳动人民日益加强的反抗。

然而,市镇法尚未彻底改善地方行政机构的混乱状况。1835年以后,根据不同时期先后颁布的法令建立的各种行政机构其职能和管辖范围发生严重的交叉和重叠。全国地方行政单位计有52个郡、239个自治市、70个市区、 577个乡村卫生区、424个公路区、649个济贫联合区、194个街灯守望区,此外还有教区2万个左右。地方行政组织需要继续整顿和集中权力。直到1888年和1894年颁布两项地方政府法,才最后完成了这个任务。

国家干涉职能的加强英国的中央政府到 19世纪 30年代仍然极不健全。工业革命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众多问题迫切要求完善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机构和职能。从19世纪初起,英国议会和政府首先在贫民救济、公共健康、铁路和工厂制度、囚犯管理、教育、矿山和移民等方面成立了16个中央级的委员会,协助政府调查了解各方面的社会问题。根据这些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政府加强了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以后逐步建立了相应的中央各部。对于贫民救济问题,1834年对旧济贫法进行了修正,实行了在济贫院内救济贫民的原则。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也加强了管理。工业革命后期大批贫民拥入了新兴工业区如利物浦、格拉斯哥等城市,在这些城镇工人居住区拥挤不堪,疾病流行。 1843年以巴克卢奇为首的王室委员会奉命调查健康卫生情况,提出了详尽的报告。1845年维多利亚女王在议会宣布应当采取立法措施改进工人居住区的卫生条件。1848年通过了“公共健康法”,1854年建立了卫生部。在1825年英国第一条铁路建成后,铁路业发展很快,但私人所有的铁路不受约束,政府无权过问铁路业,也无法有效地促进交通业的发展。1844年贸易部长格拉斯顿通过议会委员会调查后于6月20日提出一项提案,授权贸易部在任何一条铁路获准经营15年并取得相当利润3年后加以收购,或对其经营严加控制。这项法案后经修改通过成为立法。 19世纪的国家干涉还表现在对工厂制度的监督方面。在格雷政府执政时期通过的工厂法规定13岁以下的儿童除在丝厂工作者外,每天劳动不得超过 9小时,还规定设立巡回视察员4人,他们有权到工厂调查受雇童工的状况。

皮尔政府在1844年通过的工厂法扩大了视察员的权限,他们可以调查所有的工厂和学校,可以就工人在工厂遭伤害的事件提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