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厂立法改革

反对非人道的压迫工人的工厂制度的运动早在18世纪末就已开始。到 19世纪30—50年代发展到高潮并取得了一系列立法成果。从争取工厂立法改革运动参加者的成份来看,有4个主要的组成部分。第一类参加者是在手工工业时期中工人中待遇较优裕的上层工人,如在密德兰地区使用编织机的工人、约克郡的剪羊毛工和梳绒工、广大手工纺织机工人。他们在工业革命前有手工技艺因而处境较优越,工业革命后机器的使用给他们传统的生产方式打击很大,收入骤减。这一运动的第二部分参加者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中的社会改革者,他们中有沃林顿的约翰·艾金、曼彻斯特的托马斯·珀西瓦尔等。他们很早就在为工人的健康而呼吁,以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注意。

第三部分参加者是英格兰北部的一批教会人士,他们主要是国教会教士,旧式的监理会教徒和高教会教士也有一些参加这一改革运动。这一派在工厂立法改革运动中起了重要作用,著名的工厂立法改革的领袖奥斯特勒便是一个新教徒。第四派是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土地贵族反对工业资本主义情绪的“传统主义者”,他们中有好几个文学家,如萨缪尔·柯勒律支、罗伯特·骚塞、威廉·华滋华斯,此外还有里兹的亚麻商人萨德勒、“青年英国”的成员亚历山大·科克伦等。工厂立法改革运动的主要领袖是托利党人和教会人士。

资产阶级自由派人士约翰·摩莱曾评述说,工厂运动“是乡绅和工厂主广泛斗争的一个部分,托利党把劳动者的状况作为其笑柄,他们利用工厂状况这个笑柄作为反驳工厂主的理由。”马克思在1853年3月15日《纽约每日论坛报》上的文章中说:“土地贵族受到资产阶级在改革法案、废除谷物法的打击和挑战,用强迫议会通过1847年的十小时法案进行报仇,这就是这场论战的‘秘史’”。

1802年托利党议员罗伯特·皮尔爵士提出了“关于徒工的健康和道德的法令”,把棉纺织业徒工的工作日定为12小时。1815年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开始为争取童工每日10个半小时的工作制而努力。同时,工会领袖约翰·杜赫蒂也积极地为改善工人的处境而斗争。1830年10—12月,奥斯特勒在《里兹使者》上发表了关于揭露“约克郡奴隶制”的信,揭露了童工每天工作13个小时的悲惨处境,在英国社会中产生很大影响,使工人状况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1832年春,在哈利法克斯、里兹、布雷德福等地工人成立了“缩短劳动时间委员会”,投身于争取工厂立法改革运动。1832年3月16日萨德勒提出了10小时工作制法案,他成为工厂立法运动最主要的组织者。在议会中,托利党领袖阿希利积极支持这一法案。1833年议会通过一项工厂法,它规定在13岁以下的儿童,除在丝厂准许每天工作10小时外,在其它纺织业部门中不得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或一周工作48小时以上。

凡9岁以下儿童除在丝厂外,不得在任何其他工厂劳动。13至18岁的青少年不得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或每周劳动69小时以上,13岁以下的儿童除劳动外每天应当学习2小时。法令还规定设立巡回视察员4人,监督本法令的执行。这一法令并不能使人们满意。1833年10月奥斯特勒的支持者创立了工厂改革协会,11月罗伯特·欧文和菲尔登创立了促进全国革新会社,继续推进工厂立法运动。从1834年开始,工厂立法改革运动和反对新济贫法运动发生交错,奥斯特勒一派和工业区原先积极投身工厂立法改革运动的工人群众转而投入反对新济贫法运动。宪章运动的爆发则吸引了更多的工人群众,工厂立法改革运动暂时低落了。1842年夏季,在英格兰北部工业区爆发了以 “拔塞”运动为重要斗争形式的50万工人大罢工,震动了英国政府。第二届保守党皮尔内阁采取了自由主义态度,于1844年通过格拉姆提出的一项法令,规定8—13岁的儿童每天工作6.5小时,外加3小时教育时间,13—19岁的青工和女工每天工作12小时。1847年5月十小时工作日的提案,在下院通过,6月8日“十小时法案”得到王室批准成为法令。以后在1850年和 1853年又通过两项工厂立法,有效地限制了所有纺织工人的劳动时间。工厂每天最多开工12小时,女工和童工每周工作不超过58—60小时,周日每天不超过10.5小时,周末不得超过7.5小时。这是工厂立法改革运动的一个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