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议会的要求

资产阶级的不满自“光荣革命”之后,资产阶级对贵族地主阶级垄断政权把持议会深怀不满,渴望通过议会改革获取对国家政权的直接控制。1711年,一本题为《真正的辉格党人的原则》的小册子写道:“一个正确的辉格党人认为,经常选举议会是宪法的基础部分。”这是因为议会的经常选举不利于任何人长期把持议员席位,可以借此打破贵族地主阶级的垄断。但此后不久议会任期却被延长到7年。贵族地主阶级加强了对议会的垄断。在随后的辉格寡头长期统治时期,一些激进分子仍在坚持要求改革议会。1744年,议会中有人曾提出过每年选举议会的议案,1758年也有人提出过要求缩短议会任期的议案,但均遭否决。在议会之外,鼓吹议会改革的呼声也时有所闻。1747年的一篇匿名文章提出了每年改选部分议员、缩短议会任期、降低财产资格、议员支薪等激进主张。但是,在18世纪上半叶既未实现议会改革,也未出现一个略具声势的激进运动,鼓吹改革的人主要只是少数“书生气十足的激进分子”。

这并不奇怪,此时的英国仍是农业国,“农业远远超过工商业”,是“经济生活中的主宰”。因此在这个时期,资产阶级相对软弱的经济实力使他们在政治上还不能直接与贵族地主进行激烈对抗。其次,直至1745年詹姆斯党人叛乱之时,斯图亚特王朝的残余势力在强大的封建法国支持下图谋卷土重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封建复辟的威胁,资产阶级还需与享有既得利益的资本主义化的贵族地主维持同盟以巩固“光荣革命”的成果,并不急于与之公开对抗。再次,资产阶级与贵族地主的政治经济矛盾尚处在发展过程之中,资产阶级在思想、舆论和组织等方面也未成熟到足以发动一场向贵族地主争夺政权的大规模政治斗争。

然而,在18世纪60—80年代,英国开始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英国千百年来的农业社会逐渐向工业社会发展。在此期间,出现了以威尔克斯事件为启端的激进运动。这个激进运动中的激进分子几乎大都是属于那些处于握有国家权力的贵族圈子之外的中产阶级。这个阶级在 18世纪的英国经济发展中已进一步地成长壮大了起来,日益感到自己的政治权利与其经济实力太不相称,不愿再寄人篱下。中产阶级在18世纪中叶已被誉为“英国社会的脊梁骨”,伦敦城的代表人物贝德福德在1761年声称:“支撑着英国的,既不是暴民,也不是那200个大贵族,而是中产阶级,我们的力量就在他们之中。”1776年还有人写道:“大地主们恼怒地看到不是地主利益者,而是商业利益者造起了新式马车,在宫庭显耀财富。他们深信,商业已经成为九头蛇怪物,除非它的头被砍掉,否则它会吞噬这个王国中大宗的土地财产。”处于这一变动的时代中,激进派明确要求进行议会改革,争夺政权。他们说:“起初的议会代表制产生于土地几乎是唯一地方财产的时代……随着岁月的推移……当工艺品、工业制品和商业已成为一个不同的财富源泉之时,这个代表制就不平等了。”与此同时,资产阶级在经济方面除了谴责贵族地主阶级利用手中权力在制订政策时无视工商业的利益,要求对许多工业品减税之外,还以亚当·斯密的理论为旗帜批判重商主义,呼吁自由贸易。

随着乔治三世个人统治的逐步形成,尤其是自《北不列颠人报》和威尔克斯被剥夺合法当选为议员的资格等事件后,英国社会面临如何对待议会和政府滥用权力,确保人民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的迫切问题。激进派痛感资产阶级在议会中无力与贵族地主势力抗衡,惊呼工商利益被排斥在议会外:“对选民权利的破坏使国家失去自由,我们手中没有权给自己以正义;”认为“仅靠撤换大臣已不足以补救邪恶”;在一个腐败议会之下不会有自由的安全保障,只会产生最坏的暴政。他们深感政权重要性,因而抨击不合理的议会制度造成贵族地主对议会的垄断,提出:议会的腐败将毁灭国家,“应有一个更平等的人民代表制度”,以法律制止王权的增长和议会的腐败。虽然各个激进派别提出了种种具体的议会改革要求,但议会改革的大旗已经高高举起,成为对国王和贵族地主的霸权发动攻击的有力武器。

激进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思想理论方面,激进分子不仅继承了以往的民主思想,也受到18世纪启蒙思潮的影响,以“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等思想为理论依据,疾呼理性、自由和平等。一些激进分子如夏普、普赖斯和普里斯特利还认为自己是“世界公民”,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自然权利说在激进派的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普赖斯宣称“人从上帝那里来时便有了自然权利”,上帝创造人类时便将平等独立赋予了人。夏普的一本小册子名为:《人民对立法机构的自然权利宣言:这一权利是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剑桥宪法协会的决议写道:“在我们看来,人类中的每个人与生俱来皆有生命、财产和自由的自然权利。”普里斯特利在他的《论民众政府》一文中深信人的自然权利是以对普遍利益的尊重为基础的,任何国家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是衡量国家一切事务的伟大标准。人的自然权利被认为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从中引伸出了自由和平等两个原则。

威维尔认为对自由的热爱深深扎根于人类思想本质之中,任何人类中的权威都无法将其根除;人的自由权利乃是公理无须证明,也不可能为特许状、习惯或法律所认可,反而这些却应是以自由为基础,并实际体现人的自由。

普里斯特利将自由分成政治自由、民权自由和宗教自由:政治自由是社会成员保留给自己参与政府,至少是投票选举官吏的权力;民权自由是一个国家中的成员保留给自己的行动权力,官吏不得侵犯;宗教自由则是前两种权力在信仰中的体现。普赖斯则将自由分成人身、道德、宗教和政治四种,认为要自由就是以自己的意愿为指导,屈从于他人意愿即为被奴役。他的人身自由即不受外界影响而自我决定自己行动的原则;道德自由即自己所决定的判断是非的权力,无此权力人将沦入邪恶之中受到暴政的诱惑;宗教自由即不受干涉地以自己的良知决定对宗教的信仰;政治自由即一个社会或国家以自己的决断或自己制定的法律治理自己本身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预的影响。激进主义者一般在理论上都认为平等与自由是结伴而来,然而在具体问题上,激进主义者们却表现出不同观点。卡特莱特上校认为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人们之间彼此不应区分出差异。他争辩道:每个人意识到自己的自然权利,感到自己本身的重要性时,都会认为自己与任何人都完全平等,对那些无论是如何取得的财富和权势的考虑都应摒除。不过,大多数激进分子都难以接受他的“极端”观点,仍然坚持要尊重财产权利。如在选举权上,普里斯特利主张分等级的选举权制;柏格主张有产者应比无产者有更多的选举权。而卡特莱特、威尔克斯等则主张普选权。许多激进分子虽然认为平等的议会代表制度对于自由政府至关重要,但又认为财产资格对于政治稳定和社会福祉也是必要的。实际上,对于这些激进分子来说,平等只是中产阶级向贵族们争取政权的根据,而不是穷人取得更多权力的理由。

在自然权利、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基础上,激进派进而提出社会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并代表人民要求取得更大更多的政治权力。他们认为人民是权力的真正来源,如果人民不是根据自己同意和意愿而被统治即是不自由的人民。柏格在《政治研究》中提出:“一切合法之权威、立法和行政权力皆源于人民,人民权力犹如太阳之光……权力为人民所有,为人民授与,只代表人民并为人民限制。统治者要考虑向人民负责,而人民只向上帝负责。”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变更统治。1760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出版,很快就影响了一些英国激进分子。1768年普里斯特利发表了《论民众政府》,公开接受卢梭的观点,认为政府的基础就是一个“交易”,每个人由于考虑到要有部分“政治权力”而自愿放弃部分“民权”。根据这些思想,激进派抨击“光荣革命体系中的缺陷”给国王之友们“留下……暗中伤害而又不可抵御的大祸患:宫庭势力”。卡特莱特上校批评“光荣革命”末能为“公众自由的繁荣奠定持久的安全保障基础”。普赖斯更指出:“光荣革命”在宪法中留下的最重大的缺陷就是议会代表制度中的不平等,“一个王国的立法机构代表制是宪法自由的基础,也是一切合法制度的基础,进而言之,无此基础的政府不会是别的什么,只是一种篡夺。”普里斯特利更进一步提出: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作为人民之仆却忘记了自己的主人及其利益去追求自己的权利,不认为是自己为人民服务,而认为是人民为自己服务,践踏人民权益,人民当然有权作出自己的判决”将其扫除。柏格指出:英国宪法建立在非正义基础之上,800个人(指议会全体议员——作者注)统治全体人民,其中300个是无论合格与否都是天生的统治者,其他据说只是由极少之人所选出(指上院贵族和下院议员——作者注)。在此不合理状况之下,人民的意志能被严重曲解或错误反映,议员遵从选民的指示要求只能证明是近于无踪影之事。选举权与自由和财产不过,绝大多数激进分子在抨击议会和政府之时,并不要求根本改变现存政治制度,只是根据上述思想要求革除其中种种弊病和缺陷,争取选举权利。这些反映在一位自称为“真正的人民之友”的匿名作者的文章《大不列颠平民的权利宣言》之中。这位作者提出,英国的统治与立法之权应置于国王、上院和全体自由人的代表(即下院——作者注)的手中;每个平民,除儿童、精神病人和罪犯外,都是自由人,有权享有完全的自由;自由包括任命立法者及生命、财产与和平的保护者的权力,穷人也应有平等之权力;无选举权者即无自由者,他们处于有选举权者的绝对奴役之下;英国的绝大多数平民被剥夺了选举权,因而被一小批享有排斥性特权者所奴役。这位作者最后根据古老的神圣法律提出,平民有权要求普选权和每年改选议会等。激进派要求改革议会的一个理论根据是“权力应追随财产”原则。他们认为议会代表权“应依据财产而公平分配”,反映了资产阶级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增强要求重新分配政权的主张。“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从北美殖民地越过大西洋传到英国后,立即引起了激进分子的共鸣。1765年,詹宁斯在他的《简论反对英国立法机构对美洲殖民地之征税》一文中写道:每个英国人都被征税,然而每20人之中连一人也没有在议会中被代表,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大城市的人也无选举权,难道他们都不是英国人,或没有被征税吗? 1768年,《政治纪事报》的一篇文章分析说:即使在土地利益集团内也有财产与权力间的不平均,如约克郡在财富方面比拉特兰郡多出6倍,却同样只有2名议员;至于金融利益集团在议会中完全没有被代表,1亿镑以上的财富在议会中无一股份,除非这些人另有其他资格!商业利益集团也大致如此。

如一个商人或制造业主一年能出口价值50万镑的货物,只因是商人或制造业主也未能在议会中被代表;伦敦、威斯敏斯特和南威克付出全国513份土地税中的80份,只能选派8名下院议员,而康沃尔和达文两地仅付出29份土地税,竟选出不下70名议员。作者主张每个交纳了窗户税的房主均应有一票选举权,财产多者则应有2—3票选举权,并建议实行秘密投票以制止腐败选举。另外,也有一些激进分子主张穷人亦应有选举权。柏格认为穷人承担了相当沉重的种种生活用品税,也应有选举权。而雅伯则认为下院是人的下院,而不是物的下院、财产的下院,所以穷人应有选举权。

对激进主义的多种反对此时,尚有极少数共和派激进分子,他们对现存社会与政治制度提出根本性挑战。如女历史学者麦考莱夫人以及后来赫赫有名的潘恩等。不过,他们产生较大影响乃是80年代后期的事。此时反对激进主义思想也大有人在。

乔治三世曾宣称英国宪法至善至美,坚决表示要反对攻击这个完美的宪法。

1766年2月3日的《大众宣传者报》载文,谴责说,“普选制的主张完全推翻了现存的完美的英国宪法,摧毁国家中的全部秩序、等级和顺从,变社会结构为一堆废墟。”罗金厄姆派也不赞成激进主义思想。虽然他们出于限制王权,加强自己势力的需要,也主张清除若干议会弊病,但他们认为宪政基本是良好的,议会无须立即根本变动,力图限制激进运动走向极端。伯克对激进派意欲迅速求成表示异议,提出他的“渐进改革”主张:“无论何时我们进行改革,为以后的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都是正确的。为审视我们自己,对我们已做的工作进行检查加以考虑也是必要的。然后,由于我们以明智开始,我们才能有信心地继续进行下去,”若操之过急,就会产生各种弊病。

“我的改革思想中的一个主要部分就是要求逐渐行动,某些好处将在较近时期内到来,某些好处则须待较远的时期。急于求成,欲速不达。”伯克等人面对此时的议会改革运动,担心它走得“太远”。

60年代后期的激进运动高潮 60年代后期,要求改革议会的活动逐步形成一个高潮。1765年,激进分子巴龙在伦敦的一份报纸上呼吁增加各郡议员名额。1766年一篇激进派文章提出一系列更激进的改革要求:改革或废除衰败选区,让新兴城市拥有代表权;扩大选举权,秘密投票;限制贵族势力并惩治违宪操纵选举的贵族和官吏。同时,老皮特在下院公开谴责议会代表制的不合理。威尔克斯被剥夺当选为议员的合法资格后,一些激进派组织于1769年2月在伦敦组成了“权利法案支持者协会”。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和保卫人民合法的宪法自由和支持威尔克斯及其事业”,要求实现平等的人民代表制,每年改选议会和从议会中驱除王权势力等。这个协会被称为“现代政治组织的先驱”,它在两个月内就募集了2万镑用以支持威尔克斯,并向各地发出信件号召外地组织起通讯协会展开斗争。在此号召之下,一些地方成立了激进组织。激进分子在报刊和小册子中纷纷提出各种议会改革主张。此时,为表达对重大问题的公众意见而举行的群众性集会成为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特点。群众集会遍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几乎每个郡都有集会要求,本选区的议员必须反映和执行选民的意志。1770年1月,老皮特在议会发表要求改革议会的演说:“这个国家的选区已被十分恰当地称作宪法中的腐败部分……宪法的生命力不在于那些依附于人的小选区,而在于,也只能在于大城市和大郡。我愿意增强这种力量,因为我认为,这种力量是反对这个时代中那些放肆行径,反对人民中的腐败部分和防止王权野心的唯一安全措施。”他要求每郡增选一名议员,企图以此加强资产阶级在议会中的力量。虽然这是一个颇为温和的要求,并为议会否决,但它却是激进主义运动中第一个正式在议会中提出的改革要求。

爱德蒙·伯克也在当年发表《对当前不满之源的思考的看法》,主张缩短议会任期。休谟也在1771年发表的《关于英国宪政的评论》一文中提出每年改选议会、秘密投票、剥夺衰败选区代表权、扩大选举权等激烈改革主张。同年,威尔克斯提出缩短议会任期、争取公正平等的人民代表制度的主张,要求每个议员在当选时立下誓言,签署一项声明,保证全力支持议会改革。

威尔克斯说,“选举自由是宪法的首要原则”;“没有真正的人民代表制,我们的宪法就有重大缺陷,议会就只有一个欺世之名。”1773年,伦敦议员奥利尔在议会提出缩短议会任期等议案,宣称经常举行选举是人民无可争议的权利,也是人民保持和享有真正代表制度的唯一手段。另一激进分子布尔亦认为经常选举对恢复古老的宪法和立法机构的公正是必不可少的。不过,要求改革议会的运动在70年代转入低潮,许多激进派组织如权利法案支持者协会都瓦解了。

80年代的议会改革从1780年起,由于英国在北美战争中逐步走向失败,国内矛盾重新激化,改革议会运动再起高潮。1780年约克郡的一份要求改革议会的决议抨击议会代表制极不平等,“大多数议员只是从腐败和贫穷的选区选出,而这些选区不是掌握在君主和少数几个大家族手中,就是贿赂盛行。”而政府的任何措施,不论对国家利益具有多么大的毁灭性,总可以得到议会支持。不平等的选举制度是许多政治罪恶的主要渊源,要施以激烈的治疗建立合适的人民代表制。这个决议提出了至少增加100名下院议员和议会任期至多3年等改革要求。此时,许多团体纷纷成立,其中最著名的激进派组织是1780年成立的“宪法知识协会”。它在3年之中就出版了30余种小册子,印行88.2万份,并在伦敦之外27个城市中拥有会员,形成全国性网络。它的主要发起者卡特莱特上校曾于1776年发表《抉择》,大声疾呼:“不要相信君主,也不要相信大臣,相信你们自己,相信你们自己选出的代表吧!” 1780年6月2日,激进派里奇蒙公爵在议会提出了实现男子普选权、每年改选议会等要求的激进改革议案。时值“戈登暴动”发生,里奇蒙公爵的议会改革法案在一片狂乱喧嚣之中被否决。

乔治三世个人统治结束之际,改革议会的呼声更趋高涨。1782年,小皮特登上了政治舞台。5月,他在下院提议设立一个委员会,调查议会选举状况,以便采取“适当措施”,但为下院以161票对141票否决。此后,他仍向“宪法知识协会”许诺继续在议会中提出改革议案。1783年,他又提出在不废除衰败选区的条件下增加大批议员名额的议案,再遭否决。两年后,小皮特又在下院提出以100万镑重金“赎买”36个腐败选区代表权转交给伦敦等地的改革方案,又遭到以诺思为首的贵族地主势力的强烈反对,福克斯等激进派也对此议案如此“温和”大为不满。结果,这个议案又以248票对174票被否决。从此之后,小皮特再也不愿以自己的首相职位去冒险了。法国大革命爆发后,小皮特曾说:“在暴风雨时去修理房子是明智的吗?”此话曾风行一时,使从乔治三世到衰败选区的渔民都松了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