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宪君主制的建立

王权的衰落 17世纪的英国革命从1640年开始,后经过两次内战,到1649年英吉利共和国建立时达到最高峰,以后就开始走下坡路,经过1653年克伦威尔的军事专政,到1660年君主制复辟反动逆流到了顶点。以后又经过了复辟时期的曲折发展过程,到了1688年“光荣革命”时,历史的钟摆才又摆了回来,找到了一个新的重心。此后历史就以这个新的重心为基点,开始向前发展。

“光荣革命”后的二三十年间,过去长期激烈的政治斗争的余震仍不断发生,主要表现为辉格党和托利党互相争权、互相攻击,但以前长期作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一个主要因素的国王宫廷和议会的冲突,却朝着一个固定的方向发展。这就是王权逐渐受到限制而衰落,而议会的权力却节节上升,终于超过了王权,成为英国政治中掌握最高权力的机构。

1688年“光荣革命”后,大商业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利用当时的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势力。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他们利用自己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法案来限制国王的权力,逐渐形成了国王“统而不治”,议会的权力不断扩大的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本来在此之前,除了革命时期之外,行政权完全集中在国王和由国王所任命的大臣手中。这些大臣不过是国王的助手,他们根据国王的指示进行行政管理并直接对国王负责,议会的权力只限于对国王所颁布的命令或法案进行讨论,通过或者否决。

除此之外,议会无权直接从事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1688年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因为在“光荣革命”时,辉格党和托利党联合一致赶走了詹姆斯二世,而新国王威廉和玛丽是被他们“邀请”

来共同统治英国的,国王的权位事实上为这两个党派操纵。对威廉和玛丽来说,既然是靠了议会里的两党才得以入主英国的,所以对议会限制王权的措施就不得不屈从。同时,“光荣革命”是在反对詹姆斯二世的口号下进行的,限制王权自然就成了理所当然、光明正大的事了。以后辉格党和托利党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进一步削弱国王的权力,提高议会的地位。除了前述“权利法案”规定“为了缓解[臣民]苦难,为了修改、加强和维持法律,议会必须经常举行”之外,议会又在1689年制订了“叛乱法”,规定平时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维持一年。该法令通过后,每年都要重申一次,以免国王破坏。同年所通过的另一法案,给予不信国教的新教徒以有限的宽容。另外,议会还对王室预算的金额和用途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议会的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国王在财政问题上有不正当的行为。与同时期欧洲大陆法国和西班牙等一些具有庞大官僚机构的专制国家相比,英国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较少,经费不多。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英国的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外事部门因对法国的连年战争,外交活动较多而有所扩大,其余扩大的机构和人员,主要是那些新设立的机构,如邮政局、关税局和执照局。1707年,苏格兰合并于英国后,新成立了处理有关事务的机构。除此之外,一些老的政府部门,人员都较少。即使国王宫廷和王室管理人员的人数也比以前有所收缩。当对英国中央机构管理人员之少,给一些外国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时,英国地方上的各个郡也没有法国与西班牙等国那么多的军事机构和军队,地方上社会秩序的维持和法律的执行都是当地的乡绅担任的,这是英国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点。另外为了保证议会能经常召开,防止国王排斥议会而独断专行,议会在1694年制定了一个“三年法”,规定议会至少每3年召开一次;各届议会的任期也不得超过3年。关于议会经常召开有一个更为实际的原因,即连年的对法交战需要大笔经费,这笔开支需要议会通过议案征收捐税解决。所以有人说:“必须定期地或在短期内征收捐税,是必须经常召开议会的最好保证。”在议会所通过的许多决定中, 1695年废除“书报检查法案”也具有重要意义。以后这个法案未再恢复,出版事业得到相对的自由。

在英国立宪君主制建立过程中,1701年的“嗣位法”具有重要作用。“嗣位法”除了有关王位继承的规定外,还规定国王所作的任何决定必须由同意该决定的身为枢密院成员的政府大臣签署。此外,还规定以后法官的更动权不再属于国王而属于议会,以后凡议会定罪的人,国王都不能任意加以赦免等。这些规定,包含着原则性的意义,它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司法独立于王权的原则。至于国王所作的任何决定必须由枢密院成员签署的规定,实际上也包含着很大意义,因为它实际上是在防止国王专断独行。当一个大臣对国王的决定表示同意时,他首先必须考虑这个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和它可能引起的后果。另外,中世纪以来,英国一直盛行这样一条政治原则,即“国王不可能犯错误”,这使都铎王朝、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恣意妄为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现在的这一规定,使原来“国王不可能犯错误”有了新的解释:国王的错误应由签署国王决定的大臣负责,实际上就是有了追究国王错误的法理根据。

内阁制的形成英国政治中的内阁制是长期演变的产物。早在中世纪的末期,协助君主进行管理并向君主提出建议的“国王大委员会”中产生了“枢密院”。1540年,枢密院正式成立。最初“枢密院”成员约20人,主要由国家官员和王室成员组成。在一般情况下由国王主持会议,并定期召开。会议内容是讨论政府的重大问题。到了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枢密院成员越来越多,非常庞杂,活动不灵便。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工作,并且在枢密院成员之间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便向国王提出,渐渐在枢密院内部形成了一个小集团,由一些最有势力的枢密院成员组成。他们把一些重要的权力都掌握在自己手里。

查理二世在位时,常把这些少数重要的大臣召集起来,在自己私人的房间 (cabinet)开会,征询他们对政府一些重要政策的意见。国王也根据他们的建议来制定政策,而不再去召开枢密院的全体会议,原来的枢密院变成了有名无实的机构。安妮女王时,有些大臣虽被撤职,但在名义上仍然是属于枢密院的成员,女王也不去将这些人从枢密院中除名,因为枢密院实际上已形同虚设。

到威廉三世统治时,国王经常与枢密院中这个小集团在一起开会,以征求他们对一些政治问题特别是外交问题的意见。本来,威廉三世并不赞成召开内阁会议,他在位时期曾有一年完全未召开过内阁会议,而把军事、外交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但因为他经常离开英国到荷兰去,而把治理英国的任务交给王后玛丽,而玛丽缺乏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经验,当时又正值英国同法国进行战争之际,所以不得不召开内阁会议,以征求大臣们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威廉三世也强调指出,当他不在国内时,“所有的重要事务,无一例外都必须于王后在场下的内阁中进行讨论”。这种会议仍在一个小房间(cabinet)中举行,人们开始称这种会议为内阁(cabinet)会议,意即在小的密室中举行的会议。这时,内阁成员一般为9—16人,他们之间是否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不重要。内阁成员的人选,也常常由当时在政府中掌权的大臣如桑德兰、施鲁斯伯里和马尔波罗等操纵。他们向国王提出人选,由国王指定。政府中的一些高级官员都力图参加到内阁中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到安妮女王时,内阁会议的召开已有固定的日期,当时一般都是在星期日举行,参加人员也渐渐固定为少数几个高级大臣。这几个大臣本来也是内阁会议的一般成员,但是在内阁会议开会时,为了使会议更有效、更有准备,他们就事先举行碰头会,讨论将要向内阁会议提出的建议,并就这些议程拟订初步的意见。这样少数几个人的碰头会,由于经常举行,渐渐变成了实际上的“有效”内阁。而原来由较多的人组成的内阁却变成没有实权的“名义”

内阁了。以后,名义内阁停止召开,只剩下由少数几个人组成的“有效内阁”。

不过直到1714年以前,内阁还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定的组织,内阁中也还没有 “首相”这一职位。

安妮女王统治时期,虽然她经常参加内阁会议,但她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表示同意内阁所通过的决定而已。一般说来,安妮女王很少过问政事,内阁所通过的决定也从未受到她的阻挠。虽然这个时候,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仍在国王手中,但自从“光荣革命”以来,君主制下最高权力的非个性化过程却一直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安妮女王时议会所通过的一些法案,在讲到国王的时候就好像讲到政府一个最高行政部门一样。到汉诺威王朝时,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以外国人的身份入主英国。他们不但对英国的情况不熟悉,无从制定适合国情的政策,而且不会讲英语。在内阁会议中,要用拉丁语才能同大臣们交换意见,颇为不便。乔治一世甚至把出席内阁会议当成了负担,不再参加。在内阁会议中掌权的辉格党人,利用这一情况将权力揽在自己手中,慢慢疏远国王。久而久之,国王不出席内阁变成了惯例,内阁只须在会后把讨论情况通知国王就行了。事实上,从1714年以后,国王也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的议案。不过,到这个时候,最高行政权从国王向内阁转移的过程并未完成,从宪法角度来看,国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

内阁会议开会时,在国王不出席的情况下,为了在讨论时取得一致意见并把意见集中起来通知国王,渐渐在内阁大臣中出现了一个主持讨论的人。

国王本人也感到有了这样一个人可以使意见容易集中,避免分歧,既有利于他对内阁意见的掌握,也有利于使内阁的意见在议会获得通过。这样,在内阁会议中就渐渐突出了一个主持内阁会议的领导人物。最初,这个人物并无固定称谓,所谓“首相”(Prime Minister)是后来才出现的名称。首相的另一称呼“Premier”是一个法文词,可见不是英国所固有的事物。而且在安妮女王的时候,有时在称呼“首相”时用的是复数“首相们”,以指那些首要的大臣们。

后来沃波尔在内阁中实际上起了首相的作用。当时他的政敌称他为“首相”含有讽刺的意味,认为他不适当地突出自己的地位,超过了其他同僚,违反了宪法精神。1741年有人公开指责沃波尔攫取大权,突出个人,以首要大臣(首相)自居,侵犯别人的权限,违反宪法精神:“根据我国宪法,我们并无唯一的和首要的大臣(首相),我们应该在国家事务上经常设置若干个首要的大臣们和官员们。每一个这样的官员都有他自己的适当的部门,任何一个官员都不能干预属于别人的部门的事务。但是大家都知道,这一位大臣(按指沃波尔)却攫取了我们所有其他公务顾问们的独立权限。他不但享有对所有公共事务的单独指导权,而且把那些不接受他的指使的公务人员都撤除了。”面对这样的指责,沃波尔为自己辩解说:有些人“……首先硬是说我具有一种令人可笑的高傲,并把我形容为一个首要大臣(首相)。他们把那种不能容忍的贪权的行为归咎于我,而这不过是他们捏造出来并强加于我的。”沃波尔自己从来未组织过内阁,也没有在下院领导过一个多数派。

在1742年他下台时,他的同僚们并未因此一齐辞职,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后世那些首相的职能还处于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尚未成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