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理二世统治初期的政策

1660年的特别议会 1660年5月底查理二世在伦敦登上王位后,把他的统治正式定在从1649年1月30日开始,这是他的父亲查理一世被处死的日子。他原指望能恢复革命前的君主专制制度。实际上1660年4月英国特别议会在向他发出回国进行统治的邀请时,并未向他提出任何附加条件,甚至以前在内战时期几次向国王提出的和谈条件一项也未提及。因为当时英国国内情况十分混乱,除了无条件恢复君主制之外,已找不到任何别的办法来恢复英国国内的法律和秩序。表面看来,要想恢复君主专制似乎并无太大困难。

1660年时,英国本来有很多人认为,现在历史好像车轮一样转了一圈又恢复到原来的地位,英国又要回到革命前的状况了。人们可以从以前“20年中所犯的错误中醒悟过来,寻求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了。”但实际上, 1660年复辟以后的君主制已不可能恢复革命前的君主专制。复辟是以“布列达宣言”为基础,并且以承认1641年—1642年查理一世曾经承认过的法令为前提的。原来的法令中只有两项被废除,即1642年关于将主教从上院驱逐出去的法令和“三年法案”。因而1660年复辟的君主制和1640年前的专制君主制并不完全一样,而是在革命开始后,经过长期议会中以皮姆、汉普顿为首的议会派人士不断斗争后国王权力受到限制的君主制。

查理二世未能建立强有力的专制制度,与下列因素不无关系:他本人能力平庸,生活腐化;平时挥霍无度,债台高筑,许多措施都因为财力不足而难以实施,因而虽想建立起类似欧洲大陆的国家,如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那样的专制君主制,但却无力达到此目的。但更重要的却是,经过长期革命之后,英国的政治、社会结构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查理二世只能在已经变化了的现实基础上进行统治。因此,他即位初期所颁布的一系列法案,不得不承认革命时期所造成的一些既成事实:承认查理一世同意过的法令的有效性;确认对“监护人法庭”的废除;制定“赦免法案”,规定除革命时期直接与处死查理一世的“弑君罪”有关的57人之外,对其余“因敌对行为而造成的过失”加以赦免。同时,在数十年的反复斗争之后,议会的地位已经有很大提高,它已成为英国最重要的统治机构。现在在英国人的观念中,普遍认为,王权应该受到议会的约束;国王的意志不能代替法律;凡是重要的法律,必须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多数通过以后才能生效。君权神授的理论,现在只有少数人才相信。

同时,查理二世即位时,英国国内的客观现实,各种矛盾的相互交织,使他在处理政治的和宗教信仰问题时,不得不兼及各集团的利益,以致许多重要问题都因意见分歧而得不到顺利解决。

在当时的形势下,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是政治和社会混乱下无可奈何的办法。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当权者和贵族地主阶级表面上目的相同,实际上却各怀鬼胎,同床异梦。有人形容当时的情况说:“1660年,一方面是有地产的社会阶层,另一方面是查理二世,他们都在同一时间游向同一救生艇。

他们浑身透湿,惊魂未定,赶紧喘一口气,彼此都在庆幸死里逃生。然而,救生艇毕竟太小,这使他们的勉强建立的友谊不可能长久维持。”在政治上,查理二世政府的最高领导机构是枢密院,其成员基本上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现任的高级官员,另一部分是长期以来一直在政治上有重要影响的人,其中有些来自名门望族,有些有广大的地产。这样,查理二世就不得不把不同政治态度的人都任命为他的枢密会议的成员。其中既有王党分子,如海德(1661年被封为克拉兰敦伯爵)、奥蒙德公爵、爱德华·尼古拉斯公爵等,也有曾在克伦威尔政权中担任过职务,“反叛”过国王政府的人,如阿尔伯马尔公爵(即蒙克将军)、爱德华·蒙太古(即桑德维奇伯爵)、安东尼·库伯(萨夫茨伯里伯爵)。这些人有的自始至终是顽固的保王分子,有的曾与共和派一起反对过王党。后者对君主制并无坚定的信念,只把复辟看作是恢复国内已经瓦解的社会秩序的权宜之计。顽固的王党分子,对查理二世起用过去那些曾反叛过君主的人耿耿于怀。他们抱怨查理二世不是坚定地依靠他们,而是去“酬报他的敌人,以给他们一些甜头使之驯服,而对他的朋友却只给予原则上的安慰,以维系他们的忠心。”这些人之间意见分歧,离心离德,势所难免。在宗教问题上,各派的分歧也十分尖锐。

在当时既有占统治地位的英国国教徒,也有不奉国教的长老派、独立派以及天主教徒。宗教信仰问题在17世纪英国人的思想、生活以及国家的政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查理二世刚登基时,主张英国国教与长老派宗教达成协议,为此,他在1660年10月25日在克拉兰敦位于伍赛斯特的寓所举行了一次会议,会后发布了一个宣言。宣言中说:“国家的和教会的和平是密不可分的。”其中并提出一个使主教的权力受到长老会议约束的方案。同时查理二世还任命了一些非国教徒担任教会领导职务,但是这种对非国教徒实行宽容的试图并未成功。因为关于宗教问题的分歧意见太大,而且查理二世的政府也并非真心实意想实行宗教宽容政策。查理二世声称,他之所以主张实行宗教宽容,是因为他想使40年代以来由于宗教分歧而分裂的国民“重新团结起来”。实际上,他此举的目的无非是想运用国王的权力取悦非国教徒,使非国教徒对抵制宗教宽容政策的议会产生反感,从而在国王政府同议会的斗争中站在国王一边,使查理二世得以实现加强君主专制制度的企图。所以他作出这种宽容的姿态无非想笼络人心,巩固自己的统治。后来他见有人反对,也就顺水推舟,不了了之。

在查理二世即位初期有两股潮流:一股是政治上以查理二世为首的统治者逐渐加强专制制度的倾向;另一股是宗教上查理二世以及以后的詹姆斯二世日趋强烈地恢复天主教的企图。这两种倾向的性质是一致的,都是朝着恢复革命前君主专制的方向逆转。在复辟的王党分子看来,革命以前,特别是都铎王朝统治时期的英国,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内政治稳定,秩序井然。就国外来说,当时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是他们向往的榜样。路易十四自称“朕即国家”,专断独行,不受议会的牵制,使法国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一些到过法国的英国政界人士,对法国的专制制度颇为羡慕。实际上他们并不了解法国专制制度的实质,同时,反动王党分子竭力企图建立专制君主制,实行倒行逆施的政策,使他们丧失人心,最后导致斯图亚特王朝的倒台。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时,历史的钟摆才又重新摆了回来,达到了一个新的重心,在这个新重心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

反动之风复辟后,社会风气顿时改变。以前在革命时期,清教盛行。清教规定,禁止赌博、跳舞和戏剧演出。现在,这些活动又恢复了。同时,对过去的“弑君犯”进行惩处。这时,被判定与处死查理一世直接有关的57人中,大约有 20人已经去世,另有10余人已逃往国外,剩下来还有20余人。查理二世将其中一些人赦免死罪,而把9人定为“弑君犯”,判处死刑。但极端王党分子对此表示不满,觉得过于宽大。因而又把已死去的克伦威尔、艾尔顿、布拉德肖等人的尸体从威斯敏斯特教堂的棺木中拖出来,装在囚笼里拉到泰伯恩的绞刑架,在绞刑架上吊了24小时,然后将头颅砍下来,挑在高竿之上。

剩下的肢体和骸骨被扔到垃圾堆里。皮姆和其他20余名议员的尸体也被挖出来埋在一个土坑里。过去新模范军的将军兰伯特和亨利·文也被判犯罪。复辟前夕,兰伯特企图抢夺国家领导权,并想把自己的女儿嫁给查理一世的儿子约克公爵,现在作了阶下囚乞求赦免,经过约克公爵为他说情,得免死罪。

亨利·文所以被判死刑,是因为在革命刚开始的时候,他从他父亲那里将枢密会议的记录偷出来交给议会领袖皮姆。在该记录上,记载着斯特拉福伯爵建议将爱尔兰军队调到英国来镇压革命。这是斯特拉福的重要罪证之一,以后致使斯特拉福被判死刑。亨利·文竭力为自己辩解,声称法庭无权对他进行审判。不过,当年6月,他还是被处死。

骑士议会的召开 1660年12月29日,“特别议会”解散。1661年5月8日,召开了新的一届议会。这届议会的议员大多数都是王党分子,史称“骑士议会”,又称 “领取退休金者议会”,因为议员中很多都是上了年纪的人或者是退伍军人。不过,在500多个议员中,仍有大约100多个是过去“长期议会”的议员,他们曾经反对过王党。在“骑士议会”期间,虽然通过不少具有强烈保王情绪的议案,但有些议员口头上拥护国王,实际上却不愿受国王的约束,议会并未完全成为国王的应声虫。在政治上,英国仍然未成为专制君主制的国家。

“骑士议会”反对国王的斗争是逐步展开的。最初它对国王滥用权力、独断专行的行为还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并且还通过条例,规定凡是敢于宣称议会权力高于国王权力的人都要加以逮捕。1662年又通过了一个“民兵条例”,将民兵的领导权完全交给了国王。英国和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不同,后者的军事组织和国防力量都是由常备军组成。但英国由于其历史传统,一般人都把常备军和专制暴政联系在一起,所以他们宁愿要一支业余的民兵,由地方上的乡绅加以领导,平时用于维持国内治安,战时抵御外敌入侵。1642年所制订的“民兵条例”规定民兵由议会统辖,到复辟前夕,国内局势混乱,议会已失去了对民兵的实际统辖权。1660年2月,民兵的领导权已从“没有爵位和高级身份的人”的手中转到了“由贵族和有权势的乡绅们所组成的政府”手中。1664年又通过新的“三年法案”,把1641年时所制定的“三年法案”的民主内容完全阉割,以致以后查理二世可以任意解散或召集议会,甚至否决议会的立法或停止议会所制订的法律。

克拉兰敦法典虽然“骑士议会”中有些议员对非国教徒表示同情,但大多数议员却决心要将非国教徒从政治和宗教领域中完全排挤出去。他们为此制订了一系列法令,即《克拉兰敦法典》,以打击那些非国教徒。实际上,克拉兰敦并不是这些法典的制订者,他甚至对法典中的某些条款表示过异议,企图加以阻止,不过未成功。所以用他的名字来命名这些法典,不过是因为他是当时政府中的主要大臣。

《克拉兰敦法典》包括下列几个法令。

“市镇社团法”。该法令规定,所有担任市政职务的人,都要宣誓不违抗当局;所有的宗教管理都必须按照英国国教去进行;圣餐、洗礼等圣事活动,也必须符合英国国教的规定;此外,必须宣誓拒绝以前长老派的“神圣誓约”。。这一法案的目的是,只有忠于国王的英国国教徒才能担任市政职务,而当时下院议员的选举必须获市政当局通过。所以这一法案如果实行,国王即可由此而控制下议院议员选举。

“划一法案”(1662年)。根据这个法案,所有的教士和高等学院的教师、中小学的校长,都必须遵守英国国教的公共祈祷书中对宗教事务的规定。

“集会法”(1664年)。该法案禁止非国教徒举行5人以上的宗教集会,违者罚款。

“五英里法案”(1665年)。要求所有未在“划一法案”上签名者必须宣誓不反抗英国国教,也不试图改变英国国教。凡拒绝这样做的人,不准进入距离有选举权选区、市镇5英里的范围内。

《克拉兰敦法典》以一系列法律条例,将英国国教确立为英国官方唯一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使其他一切非国教教派都处于受排挤、迫害的地位。这些教派为了争取自身的权益,不得不聚集力量起而抗争。实际上,这就使英国人民在宗教信仰上产生了分裂。英国国教本来想以此来实现自己对宗教事务的垄断,但反而使自己处于与几个派别并列的、互相敌对的地位。其领导人也丧失了作为全国统一教会领袖的尊严,同时也丧失了受到多方支持的机会。

从此,在英国政界和宗教界出现了一条越来越明显的界限。在界限的这一边,是所谓的“宫廷派”,包括政府官员以及他们的朋友和随从。1663年左右,国王的近臣国务秘书本奈特作了许多工作,力图在下院中形成一个拥护国王的“宫廷派”,但并未完全如愿以偿。在界线的另一边是受到排挤的所谓的“乡村派”。以后,这个界限逐渐发展成了一道鸿沟,而“托利党”

和“辉格党”也就渐渐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而非国教徒此后也不断斗争,以争取信仰自由,这个目标到1688年才得以实现。到19世纪中叶,英国国教的独尊地位逐步丧失。

不奉国教的新教徒在受排挤打击期间,在政治领域更处于无权地位,于是他们就把精力和时间用到生产、科技方面。在这些领域里非国教徒取得了许多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