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斯图亚特王朝初期的君主统治

詹姆斯一世 1603年3月24日,伊丽莎白一世去世,苏格兰的詹姆斯六世继位为英国国王,是为詹姆斯一世。詹姆斯一世即位时,表面上看一切都相当顺利,然而这时客观形势已发生了变化,表面上的一些有利因素在现实的客观环境下逐渐雪融冰消。

詹姆斯一世是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和她的表兄达恩莱的儿子,从血统上说,他是亨利七世的后裔,对英国王位具有合法的继承权。虽然伊丽莎白女王一直未正式宣布过他为继承人,但16世纪90年代以后,有些迹象表明,伊丽莎白女王有意叫詹姆斯继承王位。所以詹姆斯是在未遇任何竞争的条件下和平登上王位的。在当时的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在王位递嬗过程中,往往发生权力斗争并引起政治混乱。1553年发生的诺桑伯兰的叛乱就是一个例证。詹姆斯能够顺利地登上王位,实属幸事。虽然在1604年曾发生过一次企图拥戴阿莱贝拉·斯图亚特的阴谋,并曾因此而逮捕了科海穆勋爵和瓦尔特·雷里爵士,但有人怀疑这是罗伯特·塞西尔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力而捏造出来并故意加以渲染夸大的事件。另外一个有利于詹姆斯的因素是,詹姆斯即位为英国国王时年已37岁,已有了相当的政治经验。

以前有些学者把詹姆斯说成是生性愚蠢,缺乏常识,“不但不了解英国人,而且不能适应英国的法律和传统。”有些英国以前的教科书也把詹姆斯一世说成是“基督教王国中最聪明的傻瓜”。这些看法已为新的研究所否定。

有的著作指出:“詹姆斯一世虽然也犯过一些错误,但他在处理下院议员所造成的许多困难问题时,显示出了相当的聪明才智。”詹姆斯一世在英国所遇到的挫折,并不是因为他本人生性愚蠢。他在苏格兰当国王时,不论在新教徒或天主教徒方面都遇到一些麻烦,但他却能够将这些困难顺利解决,可是到了英国却处处碰壁。可见问题并不在他本人的性格和能力,而是环境不同了。自1604年起,詹姆斯一世的内外政策不断受到批评指责,到1625年查理一世即位时,“分歧开始剧烈地扩大”。詹姆斯一世的内外政策在政治上,詹姆斯像他以前的许多君主一样,是一个“君权神授论”者,他认为君主对他的臣民享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1610年4月,他对集合在白厅的上、下院的议员说:“国王在世上可以行使一种神圣的权力,”他可以“任意处死他的臣民:或加提升、或加贬斥;或生、或杀;在任何情况下都可对他们进行审判,除了上帝之外,国王不对任何人负责……”詹姆斯在苏格兰时就是按照这样的原则行事的,并且许多困难在他的专断独裁的措施下都得到解决。这更增加了他的绝对专制君权的信念,然而在英国他却发现此路不通。有人说他是“苏格兰的统治者中最成功的统治者之一,但作为英国国王,却至少可以说是相对地失败了”。在财政问题上,詹姆斯一世的政府也遇到很大困难。由于物价不断上涨,政府的固定收入实际上日渐减少,早在伊丽莎白时期,政府的岁入已出现了亏空。与此同时,资产阶级和一部分贵族却发财致富。政府企图用增加税收的办法,向这些富裕起来的人收税,以解决财政困难,但这直接触犯了资产阶级和贵族的利益,引起他们的很大不满。终于在财政、税收问题上,首先爆发了反对国王的斗争。

在宗教上,17世纪初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英国国教。詹姆斯一世原属苏格兰的长老派,长老派在宗教上对英国国教采取批判的态度,这一点使英国的清教徒对他入主英国抱有一定程度的欢迎和希望。1603年清教徒就曾向詹姆斯一世递交了一份“千人请愿书”,其中提到请求改变现行的宗教祈祷仪式。1604年,在汉普顿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詹姆斯一世表示同意清教徒所提出的一些建议。然而这些允诺,后来都未加以实施,清教徒继续受到迫害。

一些天主教徒,对詹姆斯未采取措施改善他们的状况甚为不满。以罗伯特·卡特斯比为首的一部分贵族,在吉倚·福克斯的帮助下,在1605年11月进行了一次“火药阴谋”事件。他们在议会的地下室放置火药,企图炸死詹姆斯一世及其家属,但阴谋败露,为首者被捕并被处决。1606年重新制订了旨在反对天主教的刑法。

在外交问题上,外交事务常常同宗教问题纠缠在一起,因为当时欧洲信奉天主教和信奉新教的国家,形同水火,经常发生冲突。对英国的新教徒来说,信奉天主教的西班牙,不仅是他们向海外扩展商业的劲敌,而且也是宗教信仰的敌人。所以在英国一直弥漫着一种反西班牙的民族情绪。但詹姆斯一世即位后,却抱着与西班牙和解的态度。他即位伊始就宣布禁止英国船只掠夺西班牙的商船,并于1604年同西班牙缔结了和约,结束了延续19年的战争状态。在缔约时,詹姆斯未利用英国在战争中占优势的有利地位,在条约中未包括英国资产阶级所要求的与西班牙的殖民地经商权等内容。1604年 3月他在议会的发言中阐述他的“和平”外交方针:“外部和平对一个基督教国家来说,是不可忽视的,因为与他们邻近的国家保持和平,可以使城市繁荣,商贾富裕,商业兴盛,国土上的各阶层人士都可以在他们各自的事业中享有充分的自由,而不会遭受危险和干扰。”有人说他的外交政策是“他的统治时期最可耻的失败”;并说,这是因为他成了当时西班牙驻英大使贡朵玛尔的“应声虫”,“詹姆斯一世的脆弱的性格在这个火热的西班牙人面前胆怯畏缩了”。这种指责虽为一些学者的研究所否定,然而究竟詹姆斯一世为何采取这种在英国不得人心的外交政策,却有些令人费解。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因为詹姆斯一世是个泛和平主义者,他想在欧洲建立普遍的和平,与各国都保持友谊。出于这个考虑,他把女儿伊丽莎白嫁给了信奉新教的德意志的选帝侯普法尔茨的腓特烈,与此同时,他从1614年起又一直努力想使自己的儿子查理与信奉天主教的西班牙的国王的公主结婚。当1618年“三十年战争”开始后,德意志的新教国家与西班牙为首的天主教同盟交战,尽管交战中有詹姆斯一世的女婿即信奉新教的腓特烈,而且他们和英国又是同一宗教信仰,詹姆斯一世却并未对之进行有力援助,而且继续与西班牙保持友好关系,继续进行与西班牙王后联姻的谈判。他以为,靠了他个人的影响,可以使西班牙恢复和平,但西班牙对此置若罔闻。他这样的表现,看来并非如有的著作所说,是因为他“缺乏现实感,未估计到英国的现实利益和当时英国大多数人的反西班牙情绪”。詹姆斯一世作为一个国王,而且是一个已有了多年统治经验的人,不可能是一个超脱现实的理想主义者。看来他的上述表现,目的可能是在于,保持和强大的君主专制的西班牙的关系,以加强他在国内所要推行的君主专制政策。同时,也可能是他想借助西班牙的天主教影响,来牵制在英国迅速兴起的、难以驾驭的清教势力。

查理一世统治的开始 1625年詹姆斯一世去世后,由他的儿子查理继位,即查理一世。查理一世继位之时,英国的国内外局势,并无特别的反常现象,没有出现英国及欧洲其他国家在历史上王位交替时常出现的动乱形势。然而,1625年查理一世的即位,却标志着17世纪20年代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原因为何?有的学者认为“最明显的但不是最重要的答案是:查理一世这个新国王的个性”。当然,在君主专制制度条件下,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他个人的性格、行为不可能不对政治生活发生影响。查理一世,生性刻板,寡言少语,平时生活严格按自制的时间表进行,一周之内只有一天和外人见面。另外,他对宠臣白金汉公爵委以重任,言听计从,使后者在1628年被暗杀之前权势日隆,炙手可热,也使宫廷大臣的意见和不满不能向查理一世面陈,而是流向了别的渠道,特别是影响了议会,议会中不满的声浪日趋高涨。查理一世的个性和行为当时的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然而,在当时英国的政治生活中起更大作用的却是现实因素。首先,从16世纪后半期以来,英国经济中资本主义因素的迅速成长引起了社会阶级关系的巨大变动,原来稳定的社会阶级结构和秩序瓦解了。那些在经济上富裕起来的阶级,不仅努力奋斗以继续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而且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政治要求,以便能用政治手段排除那些妨碍他们开展经济活动的封建政治屏障;而那些在新的经济变动中日趋衰微的阶级,则惊慌失措,拼命挣扎,以图保住自己正在或将要失去的地位。至于社会上为数众多的中下层人民,平时他们任人剥削、宰割,抗诉无门,现在在整个社会变动的形势下,也空前活跃起来,积极开展斗争。在此基础上,政治领域中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观念和新的组织形式,议会里出现了不定型的“反对派”。在思想领域,表现在“清教”形式的激进思想影响不断扩大。另外一个对当时英国的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影响的客观因素上文已提到,是英国国家制度中的某些特点及其功能。这主要表现在上述的英国的军事警察制度和财政制度中。英国是一个岛国,平时不需强大的陆军来保卫,所以英国没有常备军,也没有正规的警察人员,即使国王的仪仗队也没有(到复辟时期才建立起来)。这样,英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就缺少有组织的强制力量作为支柱,在这方面,和欧洲大陆一些强有力的绝对君主专制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在财政制度方面,英国国王主要的固定收入有两项:一项是王室土地的收入,一项是关税收入。都铎王朝时期以来,由于“价格革命”,货币贬值,王室土地的实际收入不断降低。王室为了弥补亏空,不断将一部分土地出售。除了这两项固定收入之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收入,如出卖垄断专卖权、卖官鬻爵、出售王室森林等。但临时性的收入,只能解救燃眉之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王室的财政困难,所以国王在财政问题上经常入不敷出,不得不进行借贷。到查理一世即位时,国王已是债台高筑。资产阶级和贵族已不愿再借钱给国王。最后,国王不得不求助于另一项收入的来源,即议会补助金。这是一种为了应付特殊需要,由议会通过决议所征收的特殊捐税。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首先爆发了国王和议会之间的矛盾。1624年—1630年英国同西班牙、1626年—1629年同法国发生战争,国王无足够的财力和物力来支付战争费用,使这个矛盾更趋尖锐。由于国王未能通过议会征收补助金,只好行使国王的特权,强迫各地人民交纳强制性的捐税,结果又引起中央同地方的敌对情绪。

在宗教问题上,查理一世支持当时英国教会中的“阿米尼安派”,这也引起了英国许多人士的强烈不满。“阿米尼安派”原指荷兰莱顿大学神学教授阿米纽斯所创立的一种宗教教派,又称抗辩派,它反对正统的卡尔文主义。

但是在英国,“阿米尼安派”一词是泛指那些拥护劳德大主教所宣扬的一种具有天主教色彩的教义和仪式的人,它受到清教徒皮姆等人的激烈抨击。原来一些英国国教徒,也由于对阿米尼安派的天主教精神的反感,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态度转入清教阵营。

权利请愿书议会在赋税问题上与查理的矛盾日趋尖锐。查理为了进行对外战争,需要议会通过征收更多的赋税供他使用。但在第一届议会时(1625年6月至8月召开),议会只同意查理征收一年的吨税和磅税。吨税和磅税都属关税,从亨利六世以来每个国王都可终生征收,所以议会这项决议,对查理一世是个打击。查理既无法从议会的正常税收中得到足够的金钱,就实行“强迫借贷”(所谓“强迫借贷”即国王不经议会通过而任意征收的捐税。在亨利七世及亨利八世时都实行过。)。凡拒绝交纳者,即加以迫害。结果发生了“五爵士案件”。1627年3月,5个爵士因拒绝交纳“强迫借贷”而被捕。5个爵士要求对他们按法律进行正常审理,或者交保释放。最高法庭拒绝保释,但关于国王是否有权不指出罪行而任意逮捕人的问题,也未加明确判定。1628年不得不将5个被捕者释放。

议会对查理一世的行为甚为愤慨,为了表示抗议,在1628年通过了“权利请愿书”。主要内容包括: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捐税;不出示具体罪证不能任意逮捕人;和平时期不能随意实行军事法;不得任意在居民家中驻军等。查理一世为了获得议会对他的金钱补助,勉强批准了“权利请愿书”,但随后又按自己的意见任意加以曲解。他声称,他只批准了一项古老的传统权利,而不是一项新权利,并且表示当出现问题时,只有法官才能对这个文件进行裁决,议会无权对之进行解释。随后,查理一世继续不经议会同意而征税,当议会号召人民拒绝交税时,查理即将议会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