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的兴起和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城市的复兴]罗马帝国灭亡后,帝国后期的城市和城市生活并没有立即消失。在墨洛温王朝,城市依然是政治中心,是伯爵和主教们的驻节地,同时也是经济生活的中心,进行一定的工商业活动。但从总趋势看,城市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地位却在减弱,人们在城墙内种植庄稼、驯养家畜,城市与农村的界限渐渐模糊起来。

9世纪以后,随着农业经济的恢复,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工商业活动开始有了生气。在罗马旧城、封建贵族城堡、大教堂、修道院外以及山隘路口、港湾要津附近出现了新的居民点,这些居民点被称为“市”,市的居民大多从事工商业活动。1007年的一个文献首次将市的居民称作市民。一些旧城也恢复了活力。城市的普遍复兴发生在 11—13世纪。 1000年左右克吕尼修道院外建立的新市,到12世纪已发展到2000多居民。9世纪时巴黎仅仅限于西奈岛,到11世纪,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工商业居民区在塞纳河右岸崛起,称作“城”。后来巴黎大学又兴起于塞纳河右岸,出现了巴黎的第三个部分——拉丁区,奠定了后来巴黎城市发展的基础。

法国城市之迅速复兴,是与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与农业生产的发展分不开的。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封建主扩大了对市场的需求,增进了农民与市场经济的联系,为城市工商业提供了原料和市场,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使一些农民加入了工商业者行列,转变成为市民。例如在亚眠,所有市民都几乎全部来自城市周围32公里地区的农村,在12世纪的图卢兹,55%的市民都来自方圆50公里以内的农村。14世纪的博韦有89%的市民来自周围50公里以内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工商业者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物质基础。

城市的普遍复兴,还与社会环境趋于安定有关。11世纪中叶后,卡佩王室和一些大封建诸侯开始镇服独立的城堡主,结束了城堡主割据称雄的局面,建立了区域性的政治统一,逐渐出现了安定的社会环境,这对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复兴起了保证作用。城市大都坐落在封建领主领地之内,使领主能够获得税收,扩大财源,对领主大有好处,因此,不少领主纷纷建设新城,保护旧城,在一定时期内也起了促进城市复兴的积极作用。

[城市自治运动]城市大都兴起于封建教俗领主的领地上,因而处于领主的直接统治之下。不少市民在身份上仍是领主的农奴,受着农奴制的压迫。

在香槟和勃艮第地区,12、13世纪时农奴制在城市市民中十分流行,在朗城到1178年时不少市民仍要向领主交纳作为农奴标志的“死手权”和人头税。

封建领主往往用对待庄园农奴的手段,剥削和敲诈市民,对市民利益构成了严重侵害。市民们联合起来,同封建领主斗争,以争取人身自由,争取城市的自治权利。

在法国,个别城市在10世纪末、11世纪已取得自治权,但从整体看,城市自治运动主要发生在1100—1400年间。市民争取自治权的斗争方式很多,最激烈的方式是武装起义。在朗城、兰斯、勒芒、蒙彼利埃、里昂等城市,市民都是经过一次或数次武装起义才取得自治权利的。城市取得自治的另一种手段是金钱赎买,例如,莫城、特鲁瓦、普罗万等城市的自治权都是用货币买来的。在香槟、勃艮第及法国南部一些地区,金钱赎买是最常见的手段。还有一些城市则利用封建领主之间的矛盾和混战取得了自治权利,也有一些城市是在公社运动的推动下,城市领主防止市民起义,而自动授予市民人身自由和某些特权的。城市争取自治的斗争方式不同,城市自治的程度和形式也不相同。城市自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城市“公社”。主要流行于北部,城市公社是市民通过誓言而组成的一个共同团体,以公社作为一个法人。绝大部分公社都取得了一定的自治权利。例如圣康坦、亚眠及佛兰德尔地区的城市公社得到几乎完全的自治权,鲁昂等城市也取得大部分自治权利。第二、执政官管辖的城市。主要流行于南方的普罗旺斯、朗基多克、加斯科尼、吉恩等地区,自治程度一般胜过北方的公社,这类城市在行政、司法、财政方面都取得了自治权,而且有的在立法、军事等方面也取得独立地位。马赛、蒙彼利埃等城市曾一度成为实际上完全独立的城市共和国。

第三、“市民城”。这种城市各地都有,但在中部、尤其是王室领地上最为流行。这类城市没有自治权,但市民在身份地位、经济活动、司法事务等方面都享有不少特权。巴黎、奥尔良都属这类城市。在王室领地上,还有不少 “洛里斯”型城市,其特点是没有任何自治权利,但市民人身自由,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方面享有优惠和特权。另外,在洛林、勃艮第地区的一些城市中,城市运动的基本内容是摆脱农奴制度,抵制领主敲诈。

方兴未艾的城市自治运动打击了封建领主统治势力,使市民争得了人身自由和各种自治权利,一度保护和促进了城市工商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但自治运动的果实却渐渐为由一些富商大贾,房地产主及高利贷者等组成的城市贵族寡头所攫取,他们利用城市政权搜刮一般市民和城市平民,城市内部的社会矛盾仍很尖锐。在不少城市,自治成为市民的负担,渐渐失去原来的意义,日益增强的王室权力也对自治城市虎视耽耽,利用一切机会取消自治权,把城市纳于自己管辖之下。13世纪以后,一些城市渐渐丧失自治权利,到15世纪,尚存自治的城市已寥寥无几,城市自治运动也临近尾声。

[城市的性质和影响]城市不断发展,城市居民内部的经济和社会分化也日益加剧,从城市居民内部渐渐分化出市民与城市平民两个阶级。市民以工商业者为主体,包括手工业者、商人、高利贷者等。而帮工、学徒、短工及失业居民等阶层构成城市平民或贫民。在城市中,市民在政治上据统治地位,在经济上也十分富庶,到14、15世纪,一些富裕的市民在经济上甚至可以跟大的封建公侯争娇斗妍。

城市一般都是经济中心(不少城市同时也是政治或宗教中心),城市的主要经济活动是手工业和商业,在城市发展的最初几个世纪,市民往往还兼营一定的农业和畜牧业,这时,城市规模一般不大,大多数城市仅有数千至万余居民,13世纪的巴黎拥有10万居民,成为西欧最大的城市之一。

城市工商业通常以手工业行会和商人公会作为组织形式。行会组织开始出现于11、12世纪。13世纪末,巴黎大约有300多个行会。在15世纪以前行会组织尚不普遍,但在一些没有行会组织的城市和行业中,往往由城市政府代行行会管理职责,因此,行会手工业仍是法国城市手工业的基本特征。

15世纪前,法国的城市工商业经济还是一种简单商品经济,城市手工业生产的基本形式是小手工作坊,由行会师傅带着少数学徒、帮工从事劳动,生产是个体性的,程序简单,技术落后。城市政府和行会组织还对手工业生产的规模、程序、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原料供应、产品销售、劳动时间、帮工和学徒的数量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和严格的控制。城市政策的一项基本内容是保护消费者,保护全体市民的利益,限制市民内部的相互竞争,以维持大多数市民生产和生活的持续进行,具有很强的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色彩。这种生产的目的主要方面还不是追求剩余价值,而是追求变相的使用价值,尚带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特点。在手工业生产中,手工业者自己参加劳动,但并不完全依靠自身劳动,通常还剥削少量帮工、学徒、短工的剩余劳动。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其剥削量也逐渐增大。市民手工业者的剥削是通过掌握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垄断本行业的经营权和运用其它多种封建特权而实现的,与资本主义剥削不同。城市手工业生产基本上是一种封建性生产。

城市商业资本主要用于中介贸易,为农村的封建经济,为城市手工业生产服务,也具有封建性质。除从事工商业活动外,13世纪后不少城市的市民还在农村购买土地,成为工商业者兼封建地产主。政治上,自治城市作为一个集体通常是国王或大封建主的附庸,它象封建贵族一样,要向其领主履行义务,提供金钱帮助,还要组织军队为领主服军役。不论经济上还是政治上,城市都还是封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然而,城市及其商品经济却是此时法国封建社会内部一个新的发展因素,对法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经济上,商品货币经济渗入农村,使乡村的封建领主制渐次为封建地主制取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地区间经济联系的加强,推进了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经济关系的变化为政治统一创造了条件,城市市民阶级成长为促进法国君权强化的一支重要阶级力量,加速了政治统一、民族国家形成的进程。伴随城市的兴起和发展,法国的教育和思想文化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