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制度的形成

[封建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公元5世纪罗马帝国在高卢统治的崩溃和日耳曼人诸王国的建立,标志着高卢地区进入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在蛮族国家、尤其在法兰克人国家内形成和发展起来,决不是偶然的,而是由它适宜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决定的。

首先,在高卢既有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没落和日耳曼人原始社会的瓦解两种历史发展趋势在封建制度上找到了接合点。

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固有的内在矛盾使奴隶制度走向危机。3世纪危机以后,奴隶在生产中的地位日趋下降,而隶农制却得到迅速发展,到罗马帝国灭亡之时,在高卢、意大利等地,隶农制生产已居主要地位。与奴隶不同,隶农在身份上是自由人或半自由人,他们向地产主租佃土地,支付货币或劳役地租。在奴隶制危机的情况下,不少奴隶主也授给奴隶小块土地,让其组织家庭,独立从事生产,主人向他收取货币或实物租,征发劳役。在罗马帝国晚年,主要依靠奴隶劳动的大地产主也还存在,但不多见,绝大多数地产主把大部分土地租佃出去,仅留一小部分自营地,用少量奴隶在隶农、授产奴隶劳役的配合下耕种。这时,最为广泛的生产形式是隶农和授产奴隶的小生产。隶农对地产主有依附关系,但他本身并不为地产主所有,他与地产主的关系主要是基于土地的依附。授产奴隶的经济地位接近于隶农。隶农制生产关系具有封建生产关系的性质。此外,在罗马帝国晚期的高卢还存在着不少拥有土地的个体小农,他们独立地从事小生产。从总的发展看,在罗马帝国晚年以强迫奴隶集约劳动为基础的奴隶大地产正在让位于更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小生产,奴隶让位于各种依附农民,罗马奴隶制社会正在逐渐沿着封建化的方向演变。

征服高卢前的日耳曼人已经发展到原始社会解体的军事民主制阶段。在日耳曼人之中已有了部落贵族、军事贵族与一般平民群众的阶级分化,奴隶制度也已产生。日耳曼人的奴隶大都被授予一定的土地,拥有自己的家室,独立耕作,向主人交纳一定的地租,这种“温和的隶属形式”与罗马帝国晚期的授产奴隶有些相似之处。日耳曼人的基层组织形式是农村公社,土地为公社公有,但分给各家使用。私有成份正在增长。日耳曼人已经进入阶级社会前夜,小生产已经是他们熟悉的生产形式。罗马高卢和日耳曼人的社会发展都要求采取小生产的生产形式,以小生产为基础的封建社会是它们的共同归宿。

其次,自然经济的统治,也为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5至10世纪,在高卢地区工商业活动并没有消失,但退居次要地位。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农民失去土地,要不流浪,只得从大土地所有者手中租佃土地,从而与大土地所有者产生土地上和人身上的依附关系,沦为农奴和依附农民。小生产的经营方式、自然经济的主导地位,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封建生产方式的重要特征。

最后,罗马帝国的崩溃和日耳曼人的建国,打碎了奴隶制的国家机器,建立了新的封建政权。封建上层建筑保护和促进封建关系,加速了封建制的形成和发展。

罗马帝国晚年,虽然在经济关系上封建制已渐占主要地位,但反映奴隶主阶级利益的罗马帝国和帝国的法权制度,却顽固地维护奴隶制度,阻碍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帝国晚期的法令,不是根据新的经济发展现实去肯定封建的生产关系,而是坚持用奴隶制的法规去规定人们的地位和社会关系,在法权上极力把隶农变为奴隶,从而延缓了奴隶制瓦解的过程。新建立的蛮族王国却不同。蛮族国王们将从征服中得来的土地大批赏给亲兵和贵族,创造了一个新的大土地所有者阶层,这些人采用高卢地区流行的封建方式经营土地,是新兴的封建主,他们与原来罗马高卢的封建性大地产主共同构成封建主阶级。蛮族王国从本质上讲,是封建主阶级的政权,它们没有奴隶制法权的约束,蛮族国家的法令承认和保护封建生产关系,并努力促进它的发展。

蛮族国家、尤其法兰克人国家连绵不断的对外征服战争,实际上也是一种加速封建生产关系形成和发展的手段。因为,法兰克诸王每征服一地,通常要进行土地的重新分配,从而创造出一批批新的封建主和依附农民,扩大了封建生产关系存在的地盘。同时,这些战争也使法兰克国家内部封建主势力发展,自由民不堪军役赋税压榨,走向破产而沦为农奴和依附农民。新兴封建政权对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保护和推进作用。

[封建制度的确立]封建制形成、确立的过程一般称为封建化过程。封建化是指在封建生产关系主导下,各种非封建因索向封建关系的转化。

蛮族征服高卢后,经济成份十分复杂。5世纪时,在土地占有关系上,有贵族的大、中型地产,包括原来罗马高卢大地产主的土地和通过赏赐、侵吞而形成的日耳曼人大地产主的地产,也有自由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小土地所有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原罗马高卢的小土地所有者。蛮族的侵占,使自耕农民的数量有所减少,不少人土地被剥夺,变成了四处流浪的移民。另一部分是日耳曼人的自由小农,定居高卢之后从“马克”农村公社分得份地, 6世纪后这些份地成为私有地。

大地产上的劳动力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奴隶,蛮族的征服一度使奴隶的数量增加,奴隶集约劳动也有所发展。在5—10世纪的高卢,奴隶制度一直存在。853年特里尔地区一个贵族将一块土地,连同96个奴隶,一起赠给教会。也有部分奴隶被授予小块土地,自己经营,向地产主交纳地租并服劳役。二是雇工。这些雇工大都是单凭份地不足谋生的农民,通过受雇而得到一些食物和货币,作为经济补充。三是佃农的劳役。这时佃农形式复杂,呈现出过渡形态,有的是农奴,人身不自由,必须向地产主服劳役,有的虽非农奴,但对地产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亦须为领主服每周三天的劳役,还有一些佃农保留自由人身份,他们向大地产主租佃一块土地,签订租约,然后每年向地主交纳定量的货币或实物地租,不服劳役。也有的是分成制佃农,与地产主对分租地的收入。在这些大地产上,封建性质的人身依附和租佃关系已经深深扎根,但非封建的成份依然大量存在。这些地产的基本性质属封建地产,但很不纯粹。

5—10世纪,这些经济关系尚不稳定,处在变化之中。其变化的基本趋势大致可以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理解。在土地所有制关系上,封建大中型地产侵吞自由小农的土地而发展。侵吞的主要手段—是购买。土地买卖的契约在这时已屡见不鲜,往往是强制购买。802年查理曼曾对某些贵族强制购买贫穷自由人的土地表示不满。814至827年“虔诚者”路易则颁布敕令,要求保护贫弱者的地产,斥责那些“阴谋强迫弱者向其出卖土地,或者干脆强夺其土地”的权贵。二是所谓“投托”制。软弱的小农或因经受不住强者的侵夺,或承受不了国家的税收和军役负担,或苦于战乱灾疫难以自立,往往将其土地“献给”附近的大封建主,然后再以租佃的形式领回耕种,土地所有权由此而归封建主。

在人身关系上,5—10世纪存在着两种相反的发展倾向。一是奴隶劳动的意义日益减小,奴隶愈来愈多地被授予土地,单独耕作,久而久之,奴隶的法律地位也逐渐上升,接近于不自由的佃农。在卡洛林时期的大地产上,依附佃农的劳役劳动逐渐取代奴隶劳动,一种封建主自营地和依附农民份地相结合的土地经营制度慢慢形成,封建庄园制产生。10世纪后,奴隶逐渐消失,汇入依附农民之中。二是大量自由农民逐渐丧失人身自由,变成农奴等依附农民。各种农民租地形式向以劳役和实物租结合的依附农民份地转化,农民在身份地位上的差异也在逐渐泯灭。这两种相反倾向发展的结果,使蛮族征服高卢时复杂的社会阶级成份逐渐趋向简单化。

在高卢封建化过程中,封建王朝的经济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8世纪,查理·马特推行采邑改革,将无条件的封土变成了采地,使土地附着了领主与附庸的各种权利与义务,以采邑为纽带,封建主之间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制。从采邑改革开始,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具有等级土地所有制的特征。再者,在墨洛温王朝,国王们开始封授“豁免权”。此时,豁免权主要封授教会地产,内容主要是禁止王室官吏进入教会领地实施司法,征收赋税。

在卡洛林王朝,国王或皇帝们也大量向世俗贵族封授豁免权,接受豁免权的贵族领地成为不受国家权力影响的独立王国。而且,卡洛林王朝还常常把伯爵等官职作为采邑封授附庸,877年伯爵等官职开始可以合法世袭,伯爵们也将辖区变成了世袭领地,辖区内的居民则变成他们自己的依附农民。到10世纪,一些小的封建贵族也取得领地内政治统治权,将土地占有权与对其领地上农民的政治统治权结合起来。至此,作为封建制度初级形态的领主制最终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