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新刑律》是孙中山下令颁布的吗

著名的《大清新刑律》是清末制定的一部综合性律法,于1910年12月25日制定,原来决定于 1913年正式实行,但未及实行,1911年10月10日发生辛亥革命,宣统帝宣布退位。这部为帝制服务的法律本该寿终正寝。谁料,民国初年出台的《暂行新刑律》实际上就是《大清新刑律》的翻版。关于这部重要法律,究竟是孙中山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还是袁世凯的北京政府制定的,一直是个谜。对此,我国刑法史学界至今尚存在不同看法。有些学者认为,清朝宣统皇帝逊位后,以孙中山先生为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南京政府于1912年3月10日发布《临时大总统令》的同时,即着手由司法部对《大清新刑律》拟就删节,后附暂行章程5条,遂于当年3月30日获得孙中山大总统的批准。他们的结论是,《暂行新刑律》不可能是后来袁世凯的北京政府制定的。而有些学者则持相反的学术观点,认为《暂行新刑律》不是孙中山,而是袁世凯批准颁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