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与西门庆为什么要联手杀了武大郎武大郎死后潘金莲能改嫁么

潘金莲和西门庆之间的事情大家应该也是非常熟悉了,两人还一起坑害了武大郎,不过潘金莲出轨就算了为什么还一定要杀了武大郎呢?就算武大郎死了难道潘金莲既可以嫁给西门庆了么?很显然也不是这样,当时自己的夫君去世是要守寡的,而且妇女也以改嫁为耻,所以说潘金莲的真正目的也不是改嫁什么的,到底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呢?

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后,为什么还要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毒杀了丈夫武大郎?因为受了王婆的蛊惑。王婆说:“大官人家里取些砒霜来,却教大娘子自去赎一帖心疼的药来,把这砒霜下在里面,把这矮子结果了,一把火烧得干干净净的,没了踪迹,便是武二回来,待敢怎地?自古道:‘嫂叔不通问’,‘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得?暗地里来往半年一载,等待夫孝满日,大官人娶了家去,这个不是长远夫妻,谐老同欢?此计如何?”西门庆说“此计神妙”。潘金莲虽是被拖着上了贼船,但还是亲手给丈夫灌下了毒药。

那么潘金莲在毒死丈夫之后,能不能如愿以偿改嫁给西门庆呢?故事有两个版本。一个是《水浒传》版本,二人尚未来得及成亲,便给武松杀掉了。另一个是《金瓶梅》版本,西门庆果然用“一顶轿子,四个灯笼”将潘金莲娶到家,做了几年名副其实的夫妻。

不管是《水浒传》,还是《金瓶梅》,当然都是小说家言。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按照宋代的法律(潘金莲故事的背景设定是宋代),潘金莲在丈夫去世之后,能不能自由地改嫁呢(这里只讨论宋代孀妇有无再嫁权利的民法问题,至于潘金莲为嫁西门庆而毒杀了亲夫,则是另外的刑法问题了)?

也许有人会说,宋王朝不是要求寡妇守节吗?不是大肆鼓吹妇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吗?怎么可能允许潘金莲自由改嫁?但我要告诉你,这样的看法是一种基于对宋代社会一知半解的想象与成见。事实并非如此。

孀妇改嫁,在宋朝是很常见的事。宋朝女性改嫁的自由度,远远大于其他王朝,包括许多人想象中的奔放盛世——唐王朝。宋史学者张邦炜先生研究过宋朝女性再嫁现象,他发现,“单单一部《夷坚志》中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竟达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这虽属管中窥豹,但由此亦可想见其时社会风尚之一斑。”张先生的结论是:“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极多”;“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愈来愈小,越放越宽”。(参见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

宋朝的法律并无任何压制民间孀妇改嫁权利的条文,只是禁止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这些行为在任何时代都是应该予以限制的。北宋初期,宗室女的改嫁尚受到限制,但这一限制很快也被突破了,元符二年(1099),朝廷还下诏确认了宗室女改嫁的权利:“宗女夫亡服阕归宫,改嫁者听”。按“礼不下庶人”的礼法习惯,民间孀妇再嫁,就更不是问题了。

当然,按宋朝立法,孀妇在居丧期内不可以议嫁,我们不要认为这是“封建礼法”,即使从夫妻情分、人伦底线的角度来看,丈夫新亡、妻子急不可耐地改嫁,也是多数人难以接受的行为。不过,法律规定的居丧期有点长,“夫亡六年改嫁”,这么长的守孝期对孀妇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元祐八年(1093)又作出了修改:“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孀妇守夫孝百日便可议嫁娶。

宋代贫富差距很大,一部分人口没有田产,只能租佃地主之田,依附地主而食,称为“客户”。有一些客户不幸亡故,地主往往会阻挠其妻子改嫁,因为改嫁意味着原来的租佃关系中断了。针对这一阻挠客户亡妻改嫁的现象,宋政府作出特别立法:“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申明客户亡妻有自由改嫁的权利。

总而言之,在法律层面上,假如武大郎乃是自然死亡,潘金莲守满百日夫孝后改嫁给西门庆,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的。故事里的王婆说,潘金莲要不要再嫁,改嫁给哪位,作为小叔子的武松并无半点权利加以干涉。这话倒符合宋朝的法律精神,恰好这里有一个案例可以佐证:

南宋末,有一个叫阿区的妇女,在丈夫李孝标去世后,先后改嫁李从龙、梁肃。李孝标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叫胡颖,是一位理学家,他虽认为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却不能不承认,“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自择”,这是阿区的合法权利。最后胡频维护了阿区改嫁的自由,并斥责诬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

再就社会风气而言,宋人也不以再嫁为耻,对再嫁妇女绝无歧视之意,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对再嫁女子的资助优于男子再娶。北宋河间府的风俗,对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多劝其改节”,哪有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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